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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然而,对于非因工(含因病)死亡劳动者的丧葬费和遗属补贴,目前有效的全国性规定还是20世纪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具体来看,北京、浙江等省份执行的基本是《劳动保险条例》的标准,由企业支付去世职工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广西、福建等省份除了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向去世职工支付上述两类费用外,还向供养直系亲属按月支付救助性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从全国范围看,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等J类待遇主要由企业承担筹资责任。其中,对按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不少省份主要针对国有企业提出要求,而对非国有企业并未做硬性规定。可见,非因工逝者的丧葬补助费与遗属基本生活保障并未实现通过社会化的机制筹资,仍是企业特别是国企参与市场竞争的负担,给其在当前经济下行背景下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压力。同时,遗属所获得的补贴水平较低,不足以化解其生活困境风险。
针对无正式雇佣关系的城乡居民,全国约50%的省份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建立了弥补逝者殡葬花费的丧葬补助金机制。也就是说,在当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3亿人中,约有J.J亿人缺乏社会化殡葬筹资机制的覆盖「a。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未将直接化解遗属生活困境风险的补助机制纳人制度建设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