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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办法》,殡葬服务价格依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办法》中明确,火化、遗体接运和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正常遗体整理、灵堂租用、骨灰容器、公墓墓穴或灵塔格位、墓碑、墓地维护以及其他由政府财政经费开支和市场竞争不充分、殡葬用户没有选择余地的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悼念、祭祀服务项目及其用品、特殊遗体整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利润和价格诚信原则自主制定。

《价格法》规定,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以及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价格,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殡葬消费在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价格弹性很小。一方面,殡葬业具有公益性服务业的特征,火化体现了殡葬改革的大方向,是由政府倡导并强制执行的行为,不具有充分市场化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殡葬行业的特殊性,它不同于普通服务业可以遍地开花,它的规模由当地的人口、火化率等条件硬性约束,是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与经营主体关系不大,交给政府或社会资本都可能形成,所以往往自然垄断形成的高价,依靠市场调节是无效的,也就是常说的“市场失灵”。因此,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是必须的。
《办法》规定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项目,区分不同消费层次按照其正常服务的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率制定中准价,并按高、中、低档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综合利润率,实行利润封顶。这些项目由政府财政部分支持,或是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可能形成垄断高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随着人们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和维权意识的提高,殡葬行业暴利成为关注和批评的焦点,最高利润率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自然垄断行业的暴利,克服了市场失灵,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对其他悼念、祭祀服务项目及其用品、特殊遗体整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这部分服务竞争比较充分,通过价格竞争机制的作用和经营者、消费者双向、自主的选择来调节市场,由“看不见的手”来维护市场均衡。理论上,价格竞争能使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达到最低均衡点,获益的仍是消费者。
《办法》的制定力图尊重市场规律,政府控制与市场调节并举,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在涉及遗体处理环节的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依市场化程度和竞争的充分程度而定,逐步从政府调节价过渡到市场调节价。既避免价格放开导致的垄断高价,又避免完全定价使其他殡仪服务的竞争失去活力,保障了殡葬行业的公益性质,同时也给不同消费层次的消费者自主选择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