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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消费者是消费者中的“弱势群体”,殡葬消费的需求弹性小,消费是刚性的。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选择权较弱,相对殡葬服务提供方信息很不对称。而且,消费是一次性的,在悲伤情绪下,消费者很难做到完全理性。因此,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消费者很容易陷入被动,社会上对行业“暴利”的批评也决不是无中生有。《办法》试图通过规范服务者的价格行为,如上所述的明码标价、公布服务项目、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等规定以及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形式,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经济学上有“货币选票”的概念,消费者拥有了选择权,价格就能更好地发挥调节作用,市场机制得以运转,促使经营者不断改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这对整个殡葬行业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价格管理理论上是合理的,但是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存在,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政府定价过低,成本得不到完全补偿,客观上促使服务的提供者利用垄断地位在别的项目上牟取高额利润。又如,虽然《办法》明确规定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殡仪服务内容,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不能借故降低服务质量。但是选择权往往是名义的,实际上面对殡葬这种特殊的服务,搭车收费、强迫消费、服务歧视是很可能发生的现象。
尽管如此,作为全国第一个针对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政策性文件,该《办法》规范了殡葬服务的价格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为促进价格机制的完善和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