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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部分农村地区,农民随意在耕地上建造坟墓的现象随处可见,这离不开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问题。1951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之规定,各地政府相继给农民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此所有证上明确写明“确定本户全家(本人)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亩数及房产共计房屋面积,均作为本户全家(本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予、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该证的颁发确定了农民对自家耕地及宅基地的所有权,因此农民在墓地选址、墓地建造、丧葬形式等各方面都拥有自主权,从而大致农民会任意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耕地上修建坟墓。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此后,出现了“合作社”,“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农村土地逐渐成为集体所有,但农民可以通过承包土地间接获得经营土地的权利。《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中都明确规定,农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应该按照土地的实际用途进行使用,不可随意变更土地用途。耕地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中也有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不得更改耕地的用途,占用耕地也应该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但是由于在农村地区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在监管过程中并未严格遵守上述原则,以致农民依旧可以自由决定自家承包地的用途,随意在承包地上建造坟墓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