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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政府主导的改革在一个缺乏民主政治传统和经济文化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现存的合理性。但从发展走向来看,殡葬改革的根本目标要双管齐下,一是必须实现政府职能正确定位和转变,二是必须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以合力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使公众真正享受到优质的殡葬服务。因此,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出发点,将“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殡葬改革纳入政治文明发展的轨道,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从政治意识文明看,力行民主、自由、平等、宪政、法治、人权、公平、公开、公正等人类普世的政治价值,是促进殡葬改革和公共服务的精神动力。比如,在殡葬服务收费改革中,为什么要举行有公众参加各种的听政会、质询会、论证会?为什么要国家对丧葬制度的安排要体现道义的原则和对人的尊重?为什么丧葬救助在一些国家列为社会救助的内容?毫无疑问,在这些社会现象的后面,是对人类普世政治价值的追求、认同和秉持。这些普世政治价值并非某一社会形态独有的特殊价值,我们不但不能简单以“国情特殊”为由拒绝接受,而且应该大胆借鉴、合理吸收,作为冲破保守思想束缚,推进殡葬改革和改善公共服务的思想利器。当前,在以政治文明意识促进殡葬改革和公共服务方面,要突出从两个层面入手,首先是着力确立现代公民观,重点强化公民的权利本位理念、民主参与理念、社会治理理念、竞争与合作理念等。其次,各级政府要大大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公共责任意识、制度创新意识。
(二)从政治制度文明看,高扬宪政法治的旗帜和倡行制度创新,是促进殡葬改革和公共服务的长效动力。首先,要在政治文明的核心部分—宪政文明的框架下,理顺宪政文明与殡葬立法的连接点,从更好地规范政府行为和确保公民受益权、平等权、创制权等方面,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尽快启动起草制订《殡葬法》的法定程序。因为自1997年7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在实践中曾经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但由于只是行政性的法规,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操作性,兼之其中有些规范比较宽泛、有的与殡葬业市场化、法制化的内在要求不尽吻合,颁行几年以后,与殡葬业改革发展和政府实施相关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趋势逐渐形成较大的差距。因此,要以践行宪政和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尚方宝剑”,把握立法创制契机,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尽快制订《殡葬法》,完成为殡葬改革提供法律武器的历史使命。其次,要在政治文明的关键部分—行政文明的框架下,为殡葬改革打造更好的公共产品,实施更有效的公共管理,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政治的文明化是通过建立合理的公共秩序来实现的,而合理的公共秩序通常是建立在社会大多数成员普遍认同和自愿接受基础上的。我国传统的行政执行体制是“政府超强”的管制型体制。这种行政执行体制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的缺陷,也反映在政府对殡葬事务实行公共行政管理的具体制度中。从建设政治文明出发,以文明的理念、制度、行为来主导和推进更深层次的殡葬改革和公共服务,是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