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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的推行,源于我国国家领导人的积极倡导,并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其得以顺利实施。殡葬法制是中国人“生、老、病、死”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其相应的殡葬制度的实施也需要“自上而下”的法制推动。然而,虽然最早在1997年殡葬制度就己正式步入法治化的轨道(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但由于各种复杂的现实因素及各个地区的殡葬实践状况的不尽相同,所以很难形成一个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我国的殡葬改革立法体系中,各级法律法规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殡葬改革执行部门的强制执行权或执法权问题,常常受到公众的质疑和关注。

2012年《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关于民政部门强制执行的规定,但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己经进行了很大提升。政府的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工作也逐渐发生转变,现存的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漏洞逐渐显现,越来越不能满足当今殡葬领域改革和行政执法的需要。
大量非正常死亡遗体积压在各殡仪馆的冷藏柜中,或因尚未结案无法处理,或因存在争议家属迟迟不做处理,均将后续风险转嫁到了殡仪馆。遗体长期存放造成的高额冷藏费令家属不愿结算从而造成无限期存储的恶性循环风险、冷藏费申请减免结算带来的殡仪收入坏账风险,大量非正常死亡遗体储存导致殡仪馆遗体存储空间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