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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将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坟墓基地的权利称之为坟墓基地权,这一权利历经韩国学界存废之争后被法院以判例方式确认为习惯法上的物权,并沿袭至今。坟墓基地权是一种土地使用权,其设立的目的是享有坟墓所在地块范围内的,对坟墓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依照韩国大法院的相关判例,坟墓基地权为类似但并非等同于地上权的物权,其范围包括墓穴的土地部分和为保护墓地所必不可缺的周围空间。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因此,墓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墓地受到侵害时行使物权赋予权利人的保护与救济方式,墓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他人停止对墓地的侵害,如果造成损失,使用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同时,墓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坟墓基地权是受限制的,若其侵害他人的墓地使用权,即便是以保护自己的坟墓基地权为由,也是不被允许的。按照韩国判例确定的规则,坟墓基地权的主体只能为法律上的自然人,其客体为坟墓在一定范围内所占用的他人的土地;其作为物权的一种,权利内容包括排除第三人侵害、墓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设置权以及通过取得时效获得坟墓基地权后的地金免除权;其权利的限制体现在未经允许不得建造新墓穴以及不得以移葬方式侵害坟墓基地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
坟墓基地权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是设立坟墓之前取得了坟墓所在地块的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二是土地所有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之上建造坟墓后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原所有人有权享有坟墓基地权;第三,墓地使用权人在他人土地之上建造坟墓并持续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该土地所有权人未表示异议,那么在墓地使用权人持续占有墓地20年后则可依时效取得获得坟墓基地权。在确定坟墓基地权的存续期间及续期规则上,韩国大法院通过判例确定的规则是: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约定,无约定时,墓地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享有坟墓基地权。如果需要延长坟墓基地权期间,那么根据现行《关于葬礼等的法律》第19条的规定,坟墓基地权期限的续期规则按照延长次数最多3次,每次最长巧年的规定执行。此外,虽然韩国法律未规定坟墓基地权的公示原则,但是依据韩国习惯,墓地之上的墓碑或坟家等建筑物本身具有公示作用,任何人都容易辨识,即便不登记也可依据此土地之上存在的坟墓外观而得之坟墓基地权的存在。基于坟墓形态的特殊性而否定坟墓基地权之登记必要性的做法虽仍受韩国司法部的保护,但己有学者认为这一做法有待检讨,未来仍有登记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