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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殡葬行政强制程序及救济制度

来源:2023-12-27 07:45:05

    笔者建议在将来《殡葬法》中授权殡葬管理部门殡葬强制执行权,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参考《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严格设立一套从告诫阶段、审查阶段、决定阶段、执行阶段内容完善的殡葬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并写入法律中,要求在采取殡葬行政强制执行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以法律来控制行政权力。例如,殡葬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权由相关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做出,而审查阶段则由殡葬管理机关内部的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审查,在强制执行的事前由殡葬管理机关内部相互制约,在执行阶段,必须要邀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死者家属,其他无利益冲突的公民代表一同在现场监督执行。通过立法,形成殡葬管理机关内部的自身监督和外部其它代表制约的殡葬行政强制执行运行模式。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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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句法律谚语“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殡葬行政强制执行是公权力对于私权的重大干涉,疏通其不畅救济途径依然要立足于现有的法律,也就是要从国家赔偿及向执行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获得救济。第一,在国家赔偿方面,应当合理对殡葬行政强制执行对象一一坟墓、尸体进行定性,对于采取过激手段或者违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做法,造成恶劣影响的,且相对人提出申请,可以适当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第二,由于现行的殡葬强制执行由法院来审查执行,对于此过程,行政相对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完全阻碍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应当直接将殡葬行政强制执行权,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民政机关,由其自身独立行使,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做法可以避免相对人难以正常行使提出异议的权力,提升殡葬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严肃性,明确赔偿责任直接由殡葬管理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