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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营性公墓的利用

来源:2024-01-09 07:53:40

    第一,关于城市经营性公墓的使用期限。诚如前文所提及的,目前我国现有公墓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墓的使用期限,而是规定公墓的使用周期原则上为二十年,但对于期限届满之后如何处置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出于公墓“公共设施”地位考量,为保持公墓使用的延续性,应当参照《物权法》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倘若死者亲属在使用权届满之后仍然缴纳墓穴相关费用的,应当视为自动续期。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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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关于城市经营性公墓的使用费用。目前公墓使用费用包括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关于缴费方式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在部分省市地区均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譬如山东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当事人应同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我们认为,既然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墓的使用期限,因此公墓的具体使用期限可由公墓开发经营企业与公墓使用者双方协商,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并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使用期限缴纳相关的费用。公墓购买者或使用者超过期限不继续缴纳费用的,经墓地经营企业合理催告后,可按照无主墓进行处理。墓地经营企业仍需将无主墓妥善保管,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由民政部门担负。按无主墓处理后,原公墓购买者又要求继续租用墓穴的,民政部门可就保管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城市经营性公墓的存续期限问题。目前,我国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规定并不相同。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按照土地用途将土地出让限划分为70年、50年、40年三类。其中,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综合利用土地全国执行统一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执行统一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城市经营性公墓的存续期限同其土地性质有关,目前一般为50年或70年。因此,关于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公墓使用期限仅为20年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而且,考虑到公墓系典型“公共设施”,为确保其使用的存续性,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仿效住宅建设土地使用权规定,视为自动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