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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

来源:2024-01-09 07:55:13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城市经营性公墓运营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城市经营性公墓的营利问题。如前文所述,虽然城市经营性公墓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法人,但并不意味着其本身就应放弃营利,企业获取营利是维系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先决条件。理论上而言,目前城市经营性公墓用地主要来源于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采用划拨方式获得公墓用地的企业因为并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采取出让方式获得公墓用地的企业,其价格应相对较低。采用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公墓开发经营企业系目前城市经营性公墓运营的主要方式。但是,为了确保城市经营性公墓的公益性质,政府职能部门应严格进行物价指导、调控,避免墓地价格过高、上涨过快。同时,政府职能部门还应当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方面对其予以优惠,以此促进公墓事业的发展。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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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针对部分地方以分售墓穴、墓碑的方式进行获利的行径,我们认为,对于墓碑或者其他附着物应当按照墓穴的组成部分来看待,墓碑或其他附着物本身并不能构成单独的标的物,因此应严禁不法墓地开发经营企业以此来规避政府职能部门的物价管控。

    其二,建立墓穴预售担保和回购制度,严禁倒卖墓穴。《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从土地所有权归属角度规定规定了丧主不得自行买卖和转让,但并未对公墓是否可以转让作出明确规定。2008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规定,“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依法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然而其仅仅针对的公墓开发经营企业,对于公墓购买者之间是否可进行转让以及如何规制并未做详细规定。2009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不得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然而对于社会公众已经购买却由于某种原因无法使用或者不再需要的情形如何处置并未作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公墓开发经营企业一方面要严格凭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对外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病危病人可在确保其自用的前提下进行预售。对于已经预售并且不再需要的公墓购买者,公墓开发经营企业可按原价进行收回,严格禁止私人间公墓炒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