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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殡葬行政许可主要属于普通许可、资格资质认可和核准的范围,总的来说是对申请从业的机构和人员许可两类:一类是对从业机构的许可,主要是对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设置的许可,还有一类是对申请从业人员的许可,主要是对从事殡葬服务职业资格的许可,例如,在我国,殡葬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有殡仪业务员、遗体接运员、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遗体整容师和墓地管理员六种。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考虑到殡葬行业的特殊性,首先应明确,殡葬服务市场继续保持国营殡仪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确保殡葬服务市场稳定,这也是社会环境客观决定的。其次,还应注意到到开放殡仪市场,引入民营殡仪服务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但同时也相应增大的市场不稳定性,增加管理难度。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应详细制定殡葬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准入的资质条件和技术标准等,如可细化对经营者的要求:一是可要求经营者具备相应的殡葬职业资格,对殡葬行业相关法规充分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服务技能,确保经营行为符合殡葬的相关规定的要求;二是可对经营者提出具体的诚信要求。如在过去的五年或者三年内内,经营者没有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违法犯罪等行为记录;违反殡葬职业道德等行为;其他不良行为等。三是可细化对从业人员许可的条件:比如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熟悉并愿意从事殡葬事业;在专业化的殡葬教育机构进行过专业、系统的学习,具有一定的教育背景;并通过相关的专业考试等。进入市场后,还应有相应的监督检查机构,定期检查殡仪服务单位是否继续符合己经取得的资格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