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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制度现状

来源:2024-02-03 07:48:40

    美国因受教义影响,最初安葬地点一般都位于教堂内,后因教堂土地资源紧张,神职人员将安葬的遗体或者骨灰迁移,逐步发展起了经营性墓地,整个殡葬服务行业持续发展。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将墓地定义为具有一定规模,用来集中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土地,依据墓地归属具体划分为国家公墓和个人公墓。个人公墓是由个人企业购买土地的所有权,在土地上建立起墓地,然后把墓地的安葬权出售给社会民众,而国家公墓则由政府完全主导,文章对此类不涉及。在火葬率不高的美国,普通人还是购买墓地做传统土葬。购墓者可以生前提前从墓地经营者处选择购买墓地,拥有对相应墓地的永久使用权,此种权利为安葬权,在土地上又形成墓地地役权。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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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有安葬权的人对此块墓地具有许可权,即除用于埋葬自己外,可以自由决定购买的墓地用以埋葬其他人。司法判例中死者的继承人也应尊重死者生前在其私人墓地中指定地块埋葬的遗愿,私人墓地的受让者仅在其名字显示为墓地役权权利人时才能享有该私人墓地的墓地役权。其中,美国的纽约州较为完全的规定了墓地地役权、安葬权权利人享有的三项权利,分别为安葬、吊念、在墓主年会上的表决权。

      关于安葬权的取得、变更等,美国在有关墓地地役权的司法判例中进一步予以确定。主审法官认为购买者取得墓地的权利是一种有限制的物权使用权,并非是所有权,而且墓地所占用的土地不能被用作其他用途。拥有安葬权的人可以在此块土地上享有墓地地役权,自墓地建立时即已自动产生,且不需要登记或者公示作为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美国的纽约州明确规定经营性墓地的转让需要依法履行登记程序和墓地价值评估报告,才能视为墓地使用权的成立。其规定和做法实际是将墓地类比与不动产,认为经营性墓地需要第三方的专业评估机构予以价值评估,并以登记的方式公之于众,从而确立足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同时,纽约州规定了墓地使用权人可以转让墓地的具体条件,墓地经营者还可以回购。即经营性墓地实际没有被使用,没有安葬遗体和骨灰的情形下墓地使用权人表示不再使用墓地,随后可以向墓地经营者提出要求其回购的申请,但同时墓地经营者也要支付购买墓地的价格以及每年4%的单利。如果墓地经营者认为回购的价格过低时,墓地使用权人可以不同意回购,墓地经营者还要出具书面的拒绝回购通知,墓地使用权人才可以向他人出让。此种规定既保护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又可以防止将墓地用于投资的炒买炒卖行为。所以,美国是有条件的允许经营性墓地进行再转让的。另外,权利还可以不被影响的被权利人的后代所继承,任何继承人都可以采取措施禁止对墓地和墓地的侵害,权利内容也保持不变。相比较美国在权利的消灭方面较为宽松笼统,仅规定墓地地役权只有在埋葬的骨灰或者遗体被迁移至他处时,才会归于消灭,期间如果因为无人管理、墓地空置、土地被转让等情况时,也不会导致权利的丧失,保证物权的稳定性。而我国对于此情形,若期限届满,在合理期限内,仍无人保护祭奠的墓地,将作为无主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