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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7年7月21日起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但对农村殡葬管理的规定少之又少,且其条文过于宏观化,可操作性不强,且漏洞很多。
苏州公墓,苏州陵园,苏州名流陵园,

(一)《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何为。人口稠密,多少为。耕地较少,怎样为。交通方便,在这里没有一个量化标准。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是不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仅仅是前面所说的’。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吗?这些规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以致出现政策严就抓得紧,政策宽松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的奇怪现象,导致殡葬管理仅仅跟政策严谨程度相关。
(二)《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这条规定即满足了农民叶落归根的心理,又节约土地,应该值得倡导和坚持,可农村现实生活中却是坟墓到处可见。究其原因,主要是此条规定太过笼统,可操作性受阻。
(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但现实生活中殡仪服务人员中饱私囊现象屡见不鲜。因为在实践中,殡葬主管部门反对民营企业进入殡葬行业,殡葬行业被国有资本垄断,农民要火化亲属遗体,往往要走后门找关系。所以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民营企业进入殡葬行业的具体操作程序,实为不明智之举。
(四)殡仪服务人员职责之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关于殡仪服务人员职责的规定仅限于第十条第二款,其中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并没有具体标准,也没有相应惩罚措施,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事实上殡葬改革中的许多问题比如殡仪服务质量低下,火葬费用高、环境污染严重等在相当一些程度上都可以说是由此引起的。
(五)关于殡葬运费、火化费之规定
细看整篇《殡葬管理条例》,没有一条关于殡葬运费、火化费的规定。有的不符合土葬的地区距火葬场极远,且地处偏僻,农民收入水平低,怎么能担负起昂贵的运尸费、防腐费和火葬费等等。农民’。死不起’。,那么出现在农村这些地方出现土葬、偷埋现象也不足为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