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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邻关系是引发坟墓纠纷的重要原因,尽管墓主在取得坟葬权时,已竭力消饵一部分纠纷隐患,但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仍有许多矛盾留待于墓邻关系中予以排除。限于此,国家法律做出了部分规定,民间习俗亦形成了相关的地方习惯。

民间习俗对于相邻坟墓的距离和方位有一定的限制。当邻人在距离他人坟墓较近处构筑坟墓时,易引发墓邻纠纷,此时习惯规定后建坟应距离先建坟的距离,如福建省闽清县习惯。此处,墓主提出救济的依据并非自家坟墓遭到损害或者有损害之虞,而是墓邻侵害了自家的风水。官府亦常常将风水学作为裁判的理据,较有代表性的判例是雍正年间,有一张姓人士将自家两座坟家建于一聂姓人士坟墓的罗腔口,官府判令张氏“立押起迁”,其断案理由并非是张氏在实体上侵害了聂氏的墓葬,而是张氏坟家“逼家塞阳”,妨碍了聂氏坟家的风水,先葬墓主对于先人的情感寄托受到了侵害。即便是无主坟家亦会得到官府保护。习俗差异之处在于,坟家间距的不同,如湖南省益阳县将坟距定位一尺,河南省光山县为五尺。令人意外的是,有些地方对于风水的重视程度过甚,以至于未必得到官府的认可,如山东省寿光县百步距离。雍正年间,章姓人士在距离聂姓人士祖坟7丈远处建造坟}f聂姓以影响风水为由告至官府,安徽安庆府并未支持原告诉请,“听其安葬,嗣后照契管业,毋许再生事端”。可见,在安徽7丈的距离并非合理的风水排除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