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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根源在于这些国家对程序理念的看重。在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原则中,有一点内容特别显眼,那就是“未经公平听证不得对任何人作出不利决定”。在这样的程序法治理念下,英国的听证制度尤其发达,不管是司法听证(即审判),还是立法听证,抑或行政听证,一脉相承,制度建构日益完整。是英美法系中对于程序正当原则(dueprocess of law)最具有代表性的体现。长期以来听证制度一直是西方对于价格管理制度中重要工具。
在我国这个具有“重实体、轻程序,’中华法系传黔的国家,在建设市场经济制度的今天,引入价格听证制度以及其身后的程序公正原则,去解决我国在几个管理中所面临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在价格管理实践中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我国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民政部的规定,我国殡葬行业的收费价格可以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市场调节价三种。而我国的殡葬服务机构大多属于国有,代表国家运营殡葬社会事业。民众缴纳的费用,代表其使用社会公共资源所提供的象征性回报。然而根据前文所述,由于殡葬行业收费机制的特殊现状,殡葬服务价格往往会被放大或扭曲。阻却了价格机制的发挥,侵害了社会民众的利益。
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2001年原国家纪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听证办法》的规定,对于有关公共资源使用应当进行听证。入殡葬价格听证制度,能有效地强化民政部门与社会对殡葬行业收费的价格的管理力度。但2000年后在我国殡葬行业的价格听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其中有两个方面最为突出:一是成本价格不透明,使得人们总认为听证程序是民政部门推
行涨价的工具。二是听证过程民众参与性低,导致听成结果不能得到群众的满意。有听证会上的群众往往成为程序使然的“摆设”。在看似“旗鼓相当”的听证会场上,群众的意见与声音有时显得那样的微弱。使得人们不得不发出“逢听必涨,只剩下程序正义”的感叹基于此笔者对于我国殡葬价格听证制度提出以下两点完善意见:
认一增强了殡葬产品成本的透明度
按照前文所述、为什么南昌殡葬管理处所销售的骨灰盒为什么蕴含如此之暴利。其根本原因在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对不这项殡葬收费所掌握的信息极不对称。如(1)骨灰盒的售价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其中按照质地的种类可以分为:“木”质骨灰盒、“玉”质骨灰盒以及“陶瓷”质骨灰盒。而这些看上去美轮美灸的骨灰盒,却暗藏暴利。因为人们恐怕这些猜不出,这些看似昂贵材质的真实成本。以“玉”质骨灰盒为例,这里的“玉”质骨灰盒动则数千、上万。但其材质是由一种叫“重钙细粉”的人工大理石合成剂,通过化工供给粘合、筑形而成,制作每个骨灰盒的成本加在5元左右。而这些产品的真实质地、生产成本、进货渠道等基本信息并没有给予透明化的公布。(2)公墓价格是殡葬价格的核心,而其最重要的土地成本(即土地使用权的购买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并没有透明的得以体现。加之,不少民营公墓采取与当地民政部门联营或合作的形式土地取得方式与程序的不明朗,愈发使得公墓的价格成本“扑朔迷离”。
因此,实施听证程序的过程中,对所申报听证价格的施行成本审核,引入严格的第三方审计流程对其成本构成与利润进行专业、公正的调查。使得民众能对听证的收费项目的成本构成有充分的了解,从而避免因为成本信息对称所导致的乱收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