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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殡葬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来源:2024-05-29 1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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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市场主体的进入,是保障殡葬行业市场竞争制度与契约自由制度、所有权制度共称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支柱。而殡葬市场准入制度是我国殡葬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都急需解决的问题。殡葬行业能否真正走入市场、步入竞争最终给予百姓带来福扯的关键。现有关于殡葬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见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各地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根据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巧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殡葬行业市场准入制度有以下四点主要内容:(1)我国殡葬设施的建设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2)所有殡葬设施、机构的等级:殡葬服务站与骨灰堂的设立,由县一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第二等级:遗体处理与火化机构(即殡仪馆与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等级:占用土地项目(国内投资,除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一般性公墓),实行由县级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经常被称之为双重审批制度。第四等级:外资公墓,(含港澳台)报国务院审批。

    现有市场准入制度的缺陷为(1)各级政府部门对殡葬设施的设立有用绝对行政决定权,容易将准人审批权转化为独占经营权,形成行业垄断。(2)没有明确的市场准人条件,对于殡葬行业除运输、冷藏、火化以外殡葬服务行业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但对于其准人制度,无论是1997年版的《殡葬管理条例》还是07年的征求意见稿以及南昌为例的地方殡葬管理条例都没有涉及。这在客观上在导致子我国殡葬服务市场中一,非遗体处理领域的混乱与公墓行业:20D7民政部推出的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一次提及了相关条件,但对于公墓准入的具体资金门槛、骨灰盒占公墓的具体比例、公墓经营工作人员的资质门槛等重要的性的现实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行政审批没有明确的预期,后续的行政救济程序也缺乏判定依据。

    由于殡葬行业自身的特性,不能像其他服务性行业一样没有地域数量上的限制。但在制度设计上,只要在遵循地区规划的前提下,除遗体处理领域不能开放以外,其他所有领域都可以向社会各种所有制的团体或个人开放。

    具体措施为:

1、建立行政许可制度将殡葬行业准入制度中的行政审批制度改为更为开放性的行政许可制度,将原《殡葬管理条例》中第八条中的“审批”改为许可。地方政府只保留第7条规定的对于地方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的审批权。在规划数量有限,申请许可者多的情况下实行公开招标。以确定准入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公开。摆脱原有的将原有的行政审批权转化为垄断经营权的想象,对殡葬行业的健康影响所带来的危害。

    2、完善前置听证制度

    根据殡葬事业公益化与殡葬行业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殡葬设施的设立往往不可避免的对当地的自然环境、投资环境、人居环境、居民心理产生影响。所以政府或民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必须通知公告当地居民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使其转化成为法定听证前置程序,这也是国际上对于殡葬设施建立之前的通用程序。其具体完善措施与前文所述的殡葬价格听证有相同之处在此不加以展开叙述。

    3、完善殡葬行业准入标准

    正如前文所述,殡葬行业准入标准完善可以让对殡葬事业的有意参与者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并且后续的行政救济程序也有了明确的裁定依据。结合国内行业现状以及国外既有法规,在“开放主体身份限制,严格必要其他条件”的原则下。笔者认为完善的准入标准应该包括以下点:(1)注册资金一次性缴纳,其真实注册资本为总投资而的2倍。若为既有法人其三年内的财务状况良好,有力保证择优选取实力雄厚的投资人进入,发展殡葬事业。(2)缴纳经营保证金,一根据发达国外殡葬管理经验殡葬。经营保证金己经成为十分成熟的制度。强制殡葬行业经营者在营业之前,缴纳足额的经验保证金由有指定银行委托管理。防止其出现欺诈消费者、炒作墓地、组织传销骨灰塔位、行业共谋等经营失范行为。(3)严格把关殡葬设施管理者的职业资质与职业资格,2009年末,我国第一部《殡葬服务从业人员资质条件》在民政部的牵头领导下已经审议通过并颁布,其中对殡葬行业的六个工种都有详细的设置。笔者准人制度中应该规定,新建设的殡葬管理者必须拥有高级殡葬执业资质,并且拥有在一级殡仪馆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4)制作并递交5年期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报告。根据我国殡葬事业的规划思路以及全世界殡葬行业的发展规律,一旦新设施进入该地区往往还需肩负着推进该地区殡葬改革深入与殡葬文化发展的使命,这是其在其自身辐射区域内不可推卸的社会义务。CS)、呻定详细合理的规划设计标准,在我国私人建设投资建设的殡葬设施往往形式大于内容,并且在前文所作的实证调差中可知,其产品的所占的份额结构往往不合理。所以在准入门槛上考察投资者的规划设计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