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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国时期的黎人来说,举办一场丧葬仪式,既是对家庭经济能力的重大考验,也是对社会财富的一次巨大消耗。无论家庭贫富与否,大操大办、不计成本的“隆丧”习俗已成为这一时期各地黎族丧葬的共同特点,“黎人之于丧事,其所耗费较之婚事尤多”。

就家庭经济负担而言,丧家不仅要支付制作棺木、寿衣、陪葬品、延请道公做斋叫鬼等费用,要宰猪宰牛、杀鸡备酒等祭奠死者、举行盛大宴会款待前来帮忙料理丧事和吊唁的村民、亲友等人。这类宴会活动往往参与人员众多,亲戚朋友可“任意携带朋友到丧家吊唁”,而且持续时间长,甚至死者下葬后很长时间仍要进行,如通什等地黎族“丧家从丧日起,在第一、七、十一、二十一、六十一等日,都要杀鸡煮粥,请全村群众来吃粥,碗内都放一些肉”,常导致“家有死亡,往往耗其盈岁之蓄积”。就社会财富消耗而言,每逢丧葬,不仅是对丧家物质财富的消耗,也是以丧家为中心的社会群体物质财富的集中消耗。“亲友之来吊者,多以猪酒,其富者有者或以牛祭……黎人之治丧,不但丧家须充分供给来者之酒食,而其亲友亦皆致送米酒猪羊等以为奠。”闯“亲友邻里各赠牛、猪、羊、酒、米等作为奠仪。”“亲戚之富者先送牛,次送猪羊酒米。”通过这种形式消耗的财富价值是非常巨大的,一些地方的黎族,死者居住过的房屋也要毁掉。据史图博记载“有时在一次葬礼中要杀掉成百头水牛……(潘阳)那益死人的房屋要毁掉,如果一年之间死了很多人就要毁掉许多房屋。”
然而,巨大的经济压力并没有影响黎族这一丧葬习俗的发展。无论家庭贫富,虽有困扰,但都要想办法完成。“贫者则多先营埋葬,追家道稍丰乃行补做。”“故死后之八日内,丧家实有人满之患。虽不胜其扰,然必得尽量供给,不足,则借贷以济之,故家有死亡,往往倾家破产以治丧,相习成风而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