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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年墓祭

来源:2024-11-08 07:39:06

    人死满一年称为“周年”,这一天叫“忌日”。周年时,到坟上祭祀,俗称“烧周年”。第一年叫“一周年”,第二年叫“二周年”,连作三年。烧过三周年之后,子女就可以不再穿孝服,俗称为“脱孝”。大部分地区重视三周年,因为这是与死者的最后告别,三周年之后,坟墓就变成了“老坟”。忌日祭祀不一定再到坟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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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的步骤,只能大体概括山东地区民国时的丧葬程序。传统、完备的丧葬习俗大约有几十个步骤组成,在此只对其中有代表性的步骤加以列举。

    除了自然老死的一般丧葬习俗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丧葬形式:

    山东地区的坟地大多数以家族为单位,结发夫妻多合葬。但妇女没有生育者,是不准葬入老坟的,需要在老坟旁择地另埋。“妻俱衬夫左右;妾有出者或于夫后,或衬夫左右而扩稍下,无出与夭折子女同,葬莹隅或异地。”

    童丧也是一种特殊的丧葬形式。未成年的儿童死亡后,一般不举行丧礼,多用草席或草苫包裹扔到村外偏僻的野地里,任尸体自行腐化,其中也有为狼狐野狗等兽类所啃食者,其状惨不忍睹,为旧社会之陋俗。“惟婴儿疡,率裹以谷桔(秸)林帘,弃之郊外”。旧时,各村多有专门弃置夭折儿童的荒地,名曰“舍地”。

    民国前后,山东人为生活所迫,若遇灾年或饥荒,多有“闯关东”的习俗。在外漂泊闯荡,难免碰到生老病死,要是客死异乡,家人一般要让亡者落叶归根。但客死异乡者尸体运回后一般不进家,只能在院外或村外搭灵棚祭奠。《民国莱阳县志》载有:若客死于外,家人得报,则为位,变服而哭,戚友吊唁,一一同前。后或舆棕归葬,谓之“拉生灵”;贫者亲往负骨,谓之“背骨殖”。凡棕自外归,居城者非明令特许不得入,乡间亦不入家,张幕设祭而葬。其不能归棕骨者,则设位葬之。

    山东濒临渤海、黄海,海上捕鱼是沿海地区的主要生活方式。在生产技术落后的民国时期,海上捕鱼充满了风险,如遇狂风恶浪,难免会船毁人亡。长岛县渔民出海时,如有人在船上去世,返航时在船桅上挂起大吊子(一种方形的旗),到岸尸体离船后,船上的人鸣放鞭炮,敲锣打鼓,宰杀公鸡,将鸡血滴在船面上,名为“净船”。海上丧生未见尸体的,如死者已婚,其家属用木板钉一个小棺材,棺内放一块砖头,刻上死者的名字,或用写了名字的红纸包裹砖头,再放上死者的衣帽鞋袜等,出殡到坟地安葬,名为“出假殡”、“埋假坟”,一切仪式从简。海上遇难的未婚者,待其父母去世时一起出假殡,俗谓之“带葬假坟”。渔民在海上遇漂尸,无论完整与否,都要停下作业打捞上船,带上岸后,无人认领,即代为安葬。

    曲阜孔府丧葬礼仪至为复杂。人死后停灵,少则半年,多则数年。孔子第七十六代孙孔令贻去世后,停灵两年,出殡时,专从北京请来六十四名杠夫抬御架。

    山东地区的丧葬习俗,虽然各地略有不同,但总体来看大同小异。这些差异一般受家庭经济状况、人们的信仰、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人们都是通过或繁或简的丧葬仪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悼和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