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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观之,殡改在农村推行的效果的确令人痛心。然而,痛定思痛,我们应当为痛追究责任,为殡改找一条出路,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政府行为失范是殡改失败的主要原因,而承担这一责任的应是县乡两级政府。具体来讲,政府行为失范主要表现为:

1.“责任缺失”与“监督缺失”。作为殡葬改革的发起者和推行者,政府本应加强责任落实,并建立有效的监督体制。然而,在殡改推行过程中,上级政府的政策、指示在逐级落实过程中更多地被当成压力和“作业”而传达和执行,从而使原本的责任没有明确落实,只是被当成任务去敷衍。出了问题,也找不出明确的责任人。责任缺失必然导致不负责任的行为的发生,最终造成行为绩效的低下。同时,也是由于上下级政府间以及政府与工作人员之间缺乏有效的责任监督制,因而不仅不能保证责任的明确落实,反而会让执行者有了敷衍、歪曲责任的胆量和机会。
2.政策、信息在逐级政府的传递过程中磨损、削弱、甚至失真。当前我国政府的组织管理体制遵循的仍是科层制,而科层制的一大弊端就在于信息在逐级传递中会有所消耗,甚至失真。在殡葬改革问题上,中央政府的旨意无疑是最明确的,真正是为民所想、为国所虑的。然而,中央的旨意在省、市、县、乡级政府的传递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如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意图”的揣测、下级政府怀有“私心”或政府擅自修改、删减或增添信息内容等原因而使得中央政府发出的信息严重磨损、削弱、甚至失真。著名西方社会学家墨顿认为“行为的要素发生分裂是,就会引起行为分裂,从而导致失范,。而来自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等信息正是地方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行为要素中很重要的、很关键的部分。如今,要素发生变化,必然会引发“行为分裂”,政府行为失范也就在所难免。
3.政府工作人员素质低下、行为不当。虽然“政府工作人员行为失误共政府决策失误”。但由于政府工作人员最直接与百姓打交道,在百姓眼中他们就是政府旨意的执行者,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政府工作人员就是政府的形象代言人,他们的言行直接影响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由于部分(比例上只是一部分)而又普遍(各地均存在)的工作人员素质低下、奉行“权大于法”的观念,在执行工作时行为莽撞、蛮横,为了压力敷衍了事,从而使得原本就不情愿殡改的农民们产生了更大的抵触情绪。在宁国市农村地区曾发生过多次野蛮爆尸案件和非法拘留打人案件,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加深了农民不满程度。
4.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倡导、管理方面的力度不够。我们可将政府对殡葬改革的管理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倡导阶段(宣传殡改意义、政策)、中期执行阶段(督促执行火化)、后期跟踪阶段(火化完毕后的仪式、埋葬)。结合宁国市农村的实际,我们发现当地政府几乎将全部精力投放在中期执行阶段,而且更多地是通过权力管制来操作的。前期的倡导工作和后期跟踪阶段的工作,几乎无人涉入。
5.当地政府(王要是县级政府)缺乏对火葬场行业的严格管理,产权关系不明。农民不满意火葬场的服务和收费主要是因为收费高、态度差。那么又是什么导致火葬场的工作人员如此傲慢呢?归根到底是“仅此一家,别无分店”。完全的行业垄断使得没有选择的余地:要么花钱,要么罚钱。在某种程度上说,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当地政府没有对火葬场行业进行严格管理从而使得县乡级政府在火葬场行业上有‘利益分配”,与其有“说不清”的关系。当前,农民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度比以往降低了许多。农民普遍反映,地方政府与火葬场相互勾结,大发死人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