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在周口事件的影响下,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公布第628号令,将原本《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中“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删除,意味着殡葬管理部门自身不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网民们为这一结果大肆奔走相告,认为这是民意的胜利,可是事实却不如预想的那样,其中民众最关注的殡葬管理强制执行,虽然在新《殡葬管理条例》中删除,但并不是就此消灭而不存在了,只是将这项权力,交还给了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理解为只是将殡葬管理中的行政权力的使用,束缚在了应该关住它的笼子里。本质上来说,只是在殡葬管理机关原本自行强制执行的基础上,多了一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而已,其执行方式不会有太大的变动。民众关注的焦点在于是否能够彻底取消类似“强制火化”及“强制平坟”这样过于激进的殡葬强制执行。政府面对汹涌而来的民意,自然是选择了顺从,将其从《殡葬管理条例》中拿去,但实际上看来,有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并没有从实际中去研究讨论已有的殡葬强制执行对于推行殡葬改革带来的益处或弊端,是否可以在完善殡葬强制执行的基础上保留这项措施等问题,通过一个将强制执行权转移给法院的“障眼法”来暂时解决已经日益尖锐的矛盾。可是殡葬管理官员们对此心知肚明,“对我们其实影响不大,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口殡葬管理部门负责人这样表示。所以,在肯定新《殡葬管理条例》尊重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规定,使法律秩序回归应有状态的前提下,应该将目光放在如何彻底的解决殡葬管理强制执行问题。
将殡葬行政强制权交还给法院同时又产生了一个问题,现行强制执行模式将绝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给人民法院,其致命的危害在于混淆了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使司法与行政的角色错位,扭曲了司法权的本质。我国采取的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模式,这无疑加重了法院的负担,有学者就曾指出,司法的本质是‘权威裁判’,其内涵应当是“司法机关依法对争议所作的具有法的权威的裁判”。从实际情况来看:第一,我国各级法院任务繁重,随着社会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工作量不断增加,法院自身的人力、物力矛盾比较突出,再将行政强制执行的任务交由法院,无疑是进一步的浪费司法资源。第二,法院作为一个专门的审判机关,更加侧重的是司法性,而政府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将愈加专业化、具体化、技术化的行政强制执行问题交由法院去处理,一方面法院没有足够的精力去判断、考证某一具体行政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我国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而没有进行实质审查,使许多审查流于表面。第三,我国法院的现实情况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极易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干扰,降低了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在行政强制申请中,更是兼具审查的“裁判员”与执行的“运动员”双重身份,这无疑加剧民众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公信力的怀疑,容易使人产生法院服务于行政机关,司法为行政开路的感觉,更有甚者形成“法院成了政府机关的执行机关,司法权与行政权又形成一股合力来对付行政相对人”的错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