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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执法机构通常是在地方民政局下设殡葬管理执法大队、殡葬管理处、民政执法大队等不同名目的下属机构。殡葬执法职能,有的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如高台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职责内容之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执行情况,查处乱埋乱葬等殡葬违法行为,对违反殡葬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处罚决定。”有的殡葬执法机构还兼顾了其它民政管理职能,如淳安县民政执法大队“执法工作从单一的殡葬执法向社会组织、双拥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慈善福利、婚姻收养、福利企业等综合民政工作全方位执法发展。”可以看出,许多地方殡葬管理机关根据自身需要,设立负责殡葬执法的专门机构,或者由某民政机构兼具殡葬执法的职能。

在2012年新《殡葬管理条例》出台前,正是这些机构承担着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能。这样有着因地制宜的考虑,但从全局的角度来看,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殡葬执法机关,容易导致民众对于殡葬强制执行机构产生混乱,无法准确理清职能分配。通过案例看出,即使在取消行政强制权后,仍有地方的执法机构在擅用这一职能,行政行为合法的基本要求就是主体合法,这样的无权执法,明显是不合法的。在现实中更有殡葬执法机构中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临时工、勤务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殡葬行政强制执行。
从安徽老农强制火化的案例还可看出,执行主体的混乱表现在,有的殡葬执法机构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执行的顺利的完成,采取由公安、消防、法院、土地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造成多种权力混合来进行殡葬行政强制执行的局面。这样的做法,使司法权、警察权等其它权力介入并干涉了殡葬行政强制执行权,对民政机关的殡葬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地位造成了动摇,也容易使民众对殡葬行政强制执行产生“官官相护”的感觉。这样的做法虽然可以确保行政执法的顺利完成,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