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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明确城市经营性公墓使用权期限

来源:2025-03-31 08:06:07

    由于我国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私权定性模糊不明,造成其使用期限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设立经营性公墓使用期限,造成制度“大混战”。国务院颁布实施《殡葬管理条例》,首次规定了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期限应当以严格限制为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规定。国务院的权利授予实则是造成了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期限设立的“大混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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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可知,目前我国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期限已形成四大主流模式,不仅没有实际解决好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期限统一性的问题,还增加了不同地区群众的不平衡心理,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二是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期限与“二十年缴费期限”混用。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内容指出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原则上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期限。对于“二十年的使用期限”究竟是何含义,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确认或解释。一部分学者认为“二十年的使用期限”实则是对经营性公墓“债权性”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认可,二十年是一般合同的法定期限;一部分学者则认为“二十年使用期限”实则是购墓者与建墓主体之间关于“缴费期限”的原则性规定,并不涉及城市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法律属性或使用权期限等相关问题。

    关于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体现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属性的模糊不明,导致使用期限的“无据”可依;另一方面还体现出我国缺乏公墓相关得全面性立法,导致使用期限的“无法”可依。因此,立法明确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势在必行的。笔者认为,立法明确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应当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作为重要参考标准。首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其内容指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对比可知,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类型,完全符合综合或其他用地标准,最高期限为五十年。其次,考虑到现代城镇化建设的增速导致人口动态流动的快速性和广泛性以及祭奠周期的浮动,二十年至七十年之间的使用权期限更加符合老百姓的实际需求。最后,“二十年使用期限”实为缴费周期,无关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将“二十年使用期限”理解为购墓者与建墓主体之间关于缴费周期的习惯性做法,更加符合法律逻辑。立法绝不可能允许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类型与二十年使用期限相结合的情况。因此,无论从法律条文规定还是从祭奠实际需求,建墓主体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应当是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