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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老年福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服务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合理的筹资机制加以支持。福利多元主义者认为,社会福利的建设应该充分发挥国家(政府)、市场(主要指企业)和社会(包括社会组织和家庭等)等主体的作用,不同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福利领域发挥作用的机制和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福利多元主义的两个主要概念是分权/分散化及参与。分权/分散化不仅只是将福利服务的行政权由中央政府转移至地方政府,同时要从地方政府移至社区,由公共部门转给私立部门。分权/分散化指的是政府将福利服务提供的责任转移至私有市场,同时也含有中央政府将职权下放地方政府和资源继续分散至邻里或小型社会服务团体的意义。而参与是指希望福利提供者(社区、非营利组织等)和福利消费者共同参与福利服务的制度决策及服务输送过程,譬如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机构、社区属性设计提供服务内容的权利。

根据福利多元主义,中国应该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殡葬服务筹资机制,形成合理的筹资责任共担模式。首先,作为一种公益性服务,政府无疑在这一制度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通过增加公共投入,从供给和消费两个方面对殡葬服务提供财政补贴,降低国民殡葬服务费用负担。一方面,政府要对殡葬服务的供给给予财政补贴,增大对殡仪馆、公益性公墓运营的财力支持;另一方面,要对国民享受殡葬服务进行财政补贴或费用减免,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亡故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亡故人员、优抚对象中亡故人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死亡者、无法联系其亲属或亲属无力负担殡葬费用的死亡人员、突发性安全事故中死亡人员的财政补贴。其次,要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殡葬服务制度的资金支持作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持殡葬服务筹资提供了依据。笔者建议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为死亡参保者的殡葬服务费用给予报销的规定。再次,要培育慈善组织,充分吸收企业、社会捐赠资金,为增强殡葬服务的公益性提供支撑。最后,丧户亦应为消费殡葬服务支付部分资金,同时,引导鼓励经济状况好的国民增强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殡葬服务供给与购买的捐赠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