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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墓地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而且一般多为古墓保护方面或者管理殡葬方面的规定,缺乏专门的和相关法律效力层级较高的立法规范对墓地领域进行保护和调整。具体而言,如“坟墓”一词仅仅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尽管该规范在法律性质而言属于法律,并且具有比较高的法律效力。然而,此规定属于公法的范畴,所涉及主体只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并未涉及到公共墓地使用权人及逝者近亲属,不能为受害人给予相应的补偿提供法律依据,不能达到保护公共墓地权利人及其近亲属的目的。

截至2015年3月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家调整公共墓地领域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规的类别。在部委规章方面,还有国家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实施)。
在地方法规层面,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颁布施行一些关于殡葬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具体包括《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发布)、《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总计4部关于殡葬方面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法规。第二,一些较大的市也颁布并施行了本地区关于殡葬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包括《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发布)等等,总计31部关于殡葬方面现行有效的较大市地方法规。第三,有深圳、珠海两个经济特区颁布施行了关于殡葬方面现行有效的经济特区法规。具体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四,有四个自治地方发布施行了关于殡葬方面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体包括《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2014年发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宽城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发布)。在地方政府规章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通过并施行了关于殡葬管理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如《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修正)、《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2010年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发布)等等,总计36部现行有效的关于殡葬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由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地方层面关于殡葬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备,甚至还有很多地方没有制定殡葬方面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仅有4部殡葬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墓地”或者“坟墓”等词语尚未作为法律概念出现在民事法律规范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涉及遗骨和遗体,但对公共墓地的保护而言,力度甚小,公共墓地的相关权利人难以据此获得充分的保障。
在梳理完相关公共墓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后,可以得出以下相关结论:第一,总体而言,关于公共墓地方面的法律规范立法层级相对较低,多为各个地方独立分散的规定,缺乏全国性统一的立法规定。第二,尽管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都有一些“碎片化”的相关法律规定,但这些法律规范未能涵盖侵害公共墓地的所有情形,难以有效保护公共墓地权人的基本权益。第三,现行有效的关于公共墓地保护的法律规范只是属于单纯的保护型法律规范,仅规定在何种法律情形下应如何给予救济措施,缺乏赋权型(确权型)的法律规范,从而对公共墓地的赋权保护程度不够,应该赋予公共墓地使用权人更多一些实实在在的法律权利,据此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可以更好地实现对公共墓地的保护。第四,梳理整个关于公共墓地保护的法律规范,不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是自治条例、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缺少关于公共墓地使用权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