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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长期以来都作为我国殡葬改革事业中的基本方针。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设惠民、文明、绿色殡葬。在这背景下,完善农村殡葬改革制度的发展方向也应与时俱进,重塑厚养薄葬的理念,建立殡葬行业的竞争机制,确立殡葬方式的选择权,从根本上化解现有农村地区有关殡葬改革的矛盾。

(一)重塑厚养薄葬的理念
农村殡葬改革之所以不易推行,很大原因在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生死观不易扭转。只要人们没有从思想观念上真正认识到殡葬改革的深层内涵,了解其推广实施的必要意义,丧葬陋习便难以根除。殡葬改革不仅仅是对殡葬方式和丧葬风俗习惯的改革,也是对人们思想观念的革新,因此,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潜移默化地改变当地村民的旧观念,改良殡葬方式,如采用新型土葬方式,在死后深埋,不留坟头,或利用以树代碑等更加环保的殡葬形式,既照顾当地民众的情绪,又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提倡厚养薄葬之风,提倡老人在世时尽孝,为其颐养天年,而非在老人逝去之后借助繁复的殡葬礼仪来表孝心、显孝道。因此,需要在法律上重塑厚养薄葬的理念,鼓励大家重视厚养,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快完善社会养老体系的建设,以养老保险、合作社、养老院等多种社会保障形式相互配合,社会和个人通力合作,协力承担老人赡养问题。
(二)建立殡葬行业的竞争机制
许多村民家属躲避火葬,并非不支持火葬,而是因为殡葬行业被垄断,天价墓再加上背后运尸费、防腐费和火葬费等一系列费用,其成本远高于土葬,实在难以负担。现行《条例》对价格问题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在2007年公布的修订草案中有“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的内容,意图对这一缺陷加以弥补,但因为修订草案中的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对各地殡葬服务价格的规范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因此,长期以来,殡葬行业的利润居高不下。要解决这些问题,消除村民的担忧,一方面,需建立具有公益性的殡葬服务体系,在贫困地区可以考虑由公立性殡葬服务机构提供全民遗体免费火化服务;另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上建立殡葬行业的竞争机制,“适度开放殡葬服务行业市场,政府转而扮演监管者的角色,改革民政部门前置审批权,实行许可制度,面向社会公布统一的许可条件,包括环保标准、资金证明等,只要符合条件、遵守相关法规,任何力量兴办或是斥资经营现有的设施殡葬等行为都应视为合法。事实证明,只要严格监管,寓改革于服务和竞争之中是可行的”回。
(三)确立殡葬方式的选择权
当下已经开始了新型的祭祀方式。有的人在清明节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来表达对亲人的追思;有的人在一些网站的专门页面发布逝者信息,编辑留言来祭奠、缅怀逝者;还有的人在网站建立仿真形的墓地、3D陵园等模块,以寄托对亲人的哀思。以“中国清明网”和“天堂纪念网”为例,仅2012年注册人数就分别达到了20多万人和100多万人,可见网络祭祀的方式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也更契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低碳、环保、文明、便捷的新趋势。农村殡葬改革也应创新,基于城市和农村地区在客观条件上的差异,殡葬改革的标准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机械统一,应在法律层面上确立殡葬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如深埋、不留坟头或墓穴规定使用周期以便重复使用(即在墓穴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后有关人员将其中的遗骨取走,经过技术处理后存放他处,而原墓穴则可被重复使用)。农村地区还可以根据其地理环境和地方习俗将殡葬形式加以区分,推行多样化的殡葬方式。如在毗邻沿海地区提倡水葬,靠近海拔较高的高山地区提倡天葬,临近大片森林的地区提倡林葬,由死者生前或死者家属自主选择,使农村地区殡葬改革的过程更为缓和,避免改革推行者和农村民众之间的矛盾激化。
一言以蔽之,农村殡葬管理法制变革应坚持法制自身建设与乡土殡葬文化发展相结合冈。正如费孝通先生在铭仁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一书中所说:“如果能利用传统的渠道,再用政府的力量将其改进,似乎成功的机会会大一些。”在适应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修订并完善《条例》,具体化并清晰化其中的规定,为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营造有法可依的良好氛围,以和缓的方式推动农村地区殡葬改革稳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