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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如果被征收的土地上修筑有坟墓,对其则应当予以补偿。然而在实践中,政府在征地迁坟时对于村民坟墓的补偿往往并不能让村民感到满意。

一方面,由于坟墓除了具有财产属性,对于村民而言还具有特殊的情感价值,这个价值往往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政府在征地迁坟工作中的补偿标准更多地是基于土地及其上附着物的经济价值作出的。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如果未能得到妥善调适,则村民可能对补偿款不满,政府的征地迁坟工作也难以推进,甚至引发诉讼。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的征地迁坟工作往往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即使有村委会可以将征地迁坟的消息通知到相关权利人,但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目前“打工经济”模式的现实情况,很多村民并不在村内实际生活,村委会的通知有可能无法被相关村民所知悉75,等村民逢年过节返乡扫墓时发现自己家的坟墓已经被拆除,便会引发纠纷。
因征地迁坟引发的坟墓纠纷如“吴龙树、张玉莲与被告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龙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在父亲坟墓搬迁补偿问题上未能与被告达成协议,拒绝提供银行账号,被告将补偿款转入代管账户并告知原告后将该坟墓代迁至公墓,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顾礼运与固始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在坟墓拆迁补偿问题上,县自然资源局定价每座补偿2000元,与该县农业农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符(原告向该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的答复是每座坟墓补贴5000元),遂诉至法院请求按照5000元/座的标准对其进行坟墓征迁补偿。又如“游吓金、游天辉、游妹糖等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当地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8年、2019年作出两次征收村集体土地的公告后,会同县人民政府封锁村里上山的路口,开挖村中五、六十座坟墓,引发纠纷。“庄某诉仙游县鲤南镇人民政府、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中,镇政府在当地日报刊登《迁墓公告》,告知村民在7日之内进行登记和核实,逾期按照无主坟墓进行处理,但原告并不知悉该公告,直到五个月后才发现自己家祖坟已经被强制拆除,遂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78。
笔者在鄂东南某村庄调研时了解到,当地政府在征收征用山地的工作中需要搬迁某村民家的祖坟。该村民同意迁坟,但该村民认为,祖坟对他家的运势非常重要,现在政府要对自家祖坟进行搬迁,不能只按照政府自己规定的低额补偿,必须要给予较高的补偿,如果不补偿,那么未来开山时挖出来的土方应该给自己,因为这些土方也是自家祖坟原来的土地。政府则认为帮该村民免费迁坟就已经足够了,何况还给予了一定的补偿;至于土方,政府则认为它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该村民是想要拿去卖钱,也不愿意将开山挖出的土方交给该村民。双方一直未能就征迁坟墓的事项达成协议,该村民准备通过上访讨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