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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概念的界定也因各国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韩国民法中墓地权利定义为“坟墓基地权”,指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坟墓基地附近土地的类似地上权的习惯法上的物权。这里的“坟墓基地权”即是文中所讲的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其定义的内容却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地役权更为相似。

瑞典居民多为日耳曼族,基督教是他们的国教,其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以教会教区为基础,具有较浓厚的宗教教会管辖色彩。瑞典的《墓地权法案》中所规定的“墓地权”的产生是因为一个公共安葬地点的某个确定的墓地被转让给某人用于墓葬。法案条款内容较宽松,规定了许多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原则,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和以人为本、方便当事人的立法思想。需要指出的是,此“墓地权”与该国农村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存在根本性的差别,其农村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只可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而“墓地权”的权利人则拥有所有权。
美国的许多法院将墓地不动产权利称为“坟墓役权”,并由死者的继承人所有。这项权利因为一直排挤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随着美国墓地被废弃后才结束。笔者认为,美国的“坟墓役权制度”比较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并能充分体现对死者利益的尊重和关怀。
在东亚韩国,追溯至其被日本殖民统治时期,朝鲜高等法院承认了习惯法物权上的“坟墓基地权”,此后历经旧民法时代,并沿用至今。韩国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性质及存废讨论非常热烈。一种通说观点认为坟墓基地权与地上权除了法律根据之外均相同,另一种观点则是否定前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