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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戴德的吊服观。根据先秦礼文献记载,吊丧者的政治地位不同、吊丧的时间不同,吊丧者所穿的吊服也不一样。《通典》卷八十三《凶礼五》“天子诸侯大夫士吊哭议”条,记载了戴德的吊服观点。他认为:君吊于卿大夫,“锡衰以居,不听乐。”君吊于士,“皆服弃续疑衰。”君吊臣,则“疑衰,素弃加续”。而丧家之主人当于明日,“衰f}拜谢于朝”。如果君派遣使者临吊,则应当“服疑衰,素裳素冠”。如果诸侯会遇相吊,则“锡衰,皮弃加续,不举”。诸侯吊于寄公也穿锡衰之服。诸侯相吊,所穿吊服与国大夫相吊同,都是“锡衰,十五升抽其半,素冠加续”。当同国之大夫命妇互相吊时,穿的服饰为“锡衰素总加麻”。同国之士相吊,则“为朝服加续”。而士之妻相互吊的服饰,“亦如之,朝服不壁”。他认为,朋友吊服有续,续的大小“与细麻续同,素冠素带,既葬而除”。若都在他国,则著“袒免”之服。这里所说的朋友相互吊丧所穿的首续与腰续与“绍麻续同”,是因为朋友之间,有志同道合的恩义,故当服绍麻三月,即戴德所说的“以朋友有同道之恩,加麻三月”。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第二,戴德的改葬观。关于改葬,《仪礼·丧服记》中只有“改葬绍”三个字。它是说改葬时服f}麻三个月,还是只在改葬时穿f}?麻服,我们不得而知;另外,何人穿f}麻之服,在改葬时是否行遣奠之礼等问题,在经文中都没有交代。由于礼经记载的模糊性,使后人对这一记载颇有争论。戴德认为,在服丧期限上,“制x}麻具而葬,葬而除”。在服丧人员上,认为只是“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服绍麻之服,“其余亲皆吊服”。在是否行遣奠之礼上,认为“无遣奠之礼”。可见,戴德认为只是在改葬时穿绍麻服,葬毕便除。在人员构成上只是“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等服斩衰丧者。戴德这一观点,被东汉马融、陈烁等人所继承。马融云:“棺有弛坏,将亡尸枢,故制改葬。棺物败者,设之如初,其奠如大敛时。不制斩者,礼已终也。从墓之墓,事已而除,不必三月。唯三年者服绍,周以下无服。”陈砾说赵商曰:“亲见尸枢,不可吉服,既虞可除,何为乎三月?”魏晋时期的王肃也同意该观点,认为“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远近,或有艰故,既葬而除,不得待有三月之限”。
第三,戴德的童子服丧观。《仪礼·丧服记》云:“童子唯当室绝。《传》曰:‘不当室则无绍服也。”,郑玄注云:“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于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意即只有当室的童子才为族人服绍,不当室的童子不为族人服绍。戴德对于童子服丧的观点与此略有不同,认为:“童子当室,谓十五至十九,为父后,持宗庙之重者。其服深衣,不裳,其余与成人同。礼,不为未成人制服者,为用心不能一也。其能服者,亦不禁。衰续不以制度,唯其所能胜。”可见,戴德认为年龄在十九岁以下的童子,如果“为父后,持宗庙之重”,除服“深衣,不裳”与成人不同外,其余的都与成人同。他认为“礼,不为未成人制服者,为用心不能一也”。但是他又认为只要能够胜丧的,“亦不禁”。即“衰续不以制度,唯其所能胜”。这与《礼记·杂记》记载的“童子哭不依,不踊不杖,不菲不庐”不同。
第四,戴德的无服之荡观。上文已述,所谓“疡”,即指未成年而死。按照《仪礼·丧服》疡服分为长疡、中疡、卜疡以及无服之疡四等。戴德的丧服观,《通典》只记载了他对无服之疡的看法,说:“七岁以下至生三月,荡之,以日易月。生三月哭之。朝夕即位哭。葬于园。既葬,止哭,不饮酒食肉。毕丧各如其日月。此独谓父母为子与昆弟相为耳。”⑤由此可见,该观点在承袭《仪礼·丧服》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发展。首先是葬前“朝夕即位哭”,葬后停止哭泣。第二,葬于园,不能葬在家族的荣域内。第三,葬后“不饮酒食肉,毕丧各如其日月。”第四,仅限于父母为子、昆弟之间“相为耳”,其他的亲属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