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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调整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来源:2026-02-01 08:40:04

    将我国现行的调整城市公墓买卖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立法主体的位阶为依据,大致可以分成三种类型:第一是法律(狭义),在相关城市公墓买卖的所有法律中,它具有最高的位阶、最强的效力,是调整城市公墓买卖的基本性法律,具有统一的指导性,不过在针对性方面有很大的不足,对城市公墓买卖合同问题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具体而言就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二是行政法规,它的立法主体位阶和法律效力仅位列法律(狭义)之后。规范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行政规范也不是很多,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三是中央部委颁发的规章,和各地方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法规。这两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比起法律(狭义)和行政法规有很大的差距,合同的有效与否也不能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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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内容上看,调整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是比较复杂的,各个位阶似乎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存在。首先,能在城市公墓买卖活动中,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主要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在实践中具体到某个环节实质上指的就是民商事合同,因此《合同法》在整个城市公墓买卖活动中具有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规范。其次,城市公墓买卖合同是一个综特殊性的合同,它既有中国人普遍的丧葬习俗与理念,也涉及了各个地方的传统习惯。这一切都需要法律去做出适应调整,我国城市公墓买卖活动所存在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应该承担这些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