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拟定中的不平等主要是指经营者依靠自己在合同签订时具有的垄断与签订合同紧急性上的优势地位,用格式条款制造的种种不平等。以格式条款方式签订的合同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同是由占有垄断地位或者强势地位的一方所订立;第二,制定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之目的是反复使用,应对具有不特定性的合同相对人;第三,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没有跟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商议,并强加于对方。因为格式条款的这种对合同平等性的破坏,《合同法》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当中,格式条款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当中还是屡见不鲜。

具体来看,城市公墓买卖中的格式条款合同存在的问题一般包含有以下几类。第一,单方面利益条款。城市公墓经营者在合同当中往往会对自己的一些应尽义务进行免除,而作为对各种信息和内容都知之甚少的购墓人往往没有认知能力,更逞论去对抗格式条款了。第二,索赔条款的缺失,为了进一步减少自身的义务,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基本不会出现索赔条款。如上文所述,公墓经营者在合同签订之后,承担的与公墓管理相关的责任是更为重大的,也因此具有更大的违约风险。缺少索赔和责任承担的相关条款,实际上就是对购墓人权益的侵害,毕竟购墓人大部分时间无法掌控所购公墓,基本不存在违约可能。第三,合同期限问题,这个是城市公墓买卖中现存重大的问题之一一一续期问题,这部分将在本章后面部分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