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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权属变动问题

来源:2026-03-12 07:47:34

    现行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对墓地权属的变动几乎都持否定或禁止态度。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有强行性规定,即权利人不得自行对墓地进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六条也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流转是被完全禁止的。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主体相分离的“二元”模式,因此农村与城市差异巨大。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有偿提供遗体和骨灰的安放之处,使用的是国有土地;而在农村地区,公益性墓地是为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无偿提供遗体和骨灰的安放之处,其墓地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组织。农村地区村委会一般会把本村的墓地群选建在自留山和自留地上,只提供给本集体组织成员,不对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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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墓地权属变动的完全否定或禁止有违墓地权利蕴含的物权本质、基本规则、社会现实需要和殡葬改革目标。首先,墓地权属变动的全面否认或禁止有违墓地权利蕴含的物权本质。墓地作为不动产的一种,其本质始终是物,物只有在归属关系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主体对其产生了需要,才能发挥其本身具备的价值。但现行的法规完全禁止了墓地作为物流转的价值。其次,墓地权属变动的全面否认或禁止不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规则。现行的法规只承认死者近亲属在墓地经营单位第一次购买墓地所发生的权属变动合法,其他引起权属变动的法律或非法律行为都被全面的禁止和否认。但事实上,墓地还会通过继承、互易和赠予等行为发生多次变动,尤其是继承,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因此完全禁止墓地的权属变动是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的,这也会变相造成资源的浪费,法律法规仍然需要制定出许可权利变动的规则;最后,墓地权属变动的全面否认或禁止不能满足社会现实需要和殡葬改革目标。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农村地区大片的土地闲置,城市土地日益紧张,公益性墓地大量闲置,经营性墓地高价难求。如何让农村土地资源进入到可以流通的领域,缓解城镇“土地荒”己经成为一大课题。若公益性墓地可以流转,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利用,就可以有效的解决经营性墓地稀缺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规定权利变动的条款,只包含禁止性的变动条款,没有许可性的变动条款,这对于推行生态殡葬形式是不利的。生态墓地在可以持续存在的前提下,应该允许变动,这符合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