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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期限问题

来源:2026-03-12 07:49:21

    现行规范中规定墓地使用期限为20年,这明显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1998年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但这一规定并不符合现实的需要,且此周期的设计也并不合理,无法实现生态墓地推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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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墓地20年的使用期限不合情理。首先,墓地作为死者的安葬之所,于逝者的近亲属而言或具有特别意义,通常情况下一旦安葬下去都不会挪动。如果墓地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墓地的经营管理单位提出新的要求,近亲属无法接受,只能选择迁坟,这是绝对不能被我国人民接受的。其次,这一周期的设计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在殡葬改革的背景下,各地方相继推出生态墓地,即树葬、花葬等。但是20年或者50年的周期限制,是无法满足这些墓地形式的存在的。例如采用树葬形式的权利人,根据树木本身的特性,可以在上百年的时间内享有对其的权利,且能因此维护好生态环境,不浪费土地资源。

    二是墓地20年的使用期限不合法理。首先,我国《物权法》当中对于集体土地有明确的期限规定,据此规定可知,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中墓地20年的使用周期是不约束公益性墓地的,公益性墓地也不存在续期和缴纳管理费用的问题。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可推定,经营性墓地的使用年限应该按照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类别来规定,为50年。结合《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④的规定可知《意见》中规定的20年周期应该是管理费的缴纳周期,而非墓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其次,因墓地的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地位不平等,在墓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双方就续费的标准和续费的年限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尤其是作为继受主体的死者近亲属,在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下,即使原始主体提出的续费要求极其不合理,也因不想叨扰死者的安息而选择续约合同;最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逾期之后的责任和处罚。管理方是否会对骨灰进行处理?进行何种处理?是否会给予一个宽限期?宽限期有多长?这些都是法律法规没有解决的问题。

    各地方性殡葬管理法规,对上述一些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使用周期到期前三个月通知权利人办理续期手续;使用期限届满后三个月还未办理续期手续,管理费将骨灰盒迁出墓穴另行保存。这些地方性规定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检验,结合了各地方基层的实际情况,为完善经营性墓地使用期届满后的续期制度提供较高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