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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墓地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来源:2026-03-12 07:51:04

    通过比较以上四个国家墓地的法律模式,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国家都是允许国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因此国民当然依法享有墓地的相关权利。但是,我国采取的是土地公有制,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公众只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这是典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二元模式”。公民对墓地的使用,是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是一种设立在他人所有物上的他物权。因此由于这一根本性的不同,我们对于国外墓地法律模式的借鉴是十分有限的,但我们仍然可以做出分析比较,给我国殡葬改革背景下的墓地物权模式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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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域外墓地法律制度中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特点:第一,美国、韩国的墓地模式都是用益物权模式,但通过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模式来确定墓地的权属,如韩国的坟墓基地权,美国的墓地役权,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第二,国外的墓地使用权大多可以对抗土地的所有权。第三,墓地使用权在国外是可以流转和重复使用的。如英国的“双层墓地”,日本的“家庭葬礼”。第四,国外的墓地使用权大多没有时间限制。实际上韩国的坟墓基地权是有时间限制的,但依据最新的判决,“关于坟墓基地权的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如有约定,应当依照约定;如无特殊情况,作为坟墓管理人的坟墓基地权人可以继续保护坟墓并祭祀。”

    分析域外墓地法律制度中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墓地权属性质方面的启示。域外国家将墓地使用权规定为物权,其中美国和韩国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我国在明确墓地的权属性质时,也可以采用这种模式。如果将墓地使用权认定为物权,则墓地使用权可以对抗土地的其他权利。墓地是一种附属了人格利益的财产实体,如果墓地遭到他人的侵害,不仅仅是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亲属的精神利益也会遭受损害。因此根据美国模式,我们可以规定,一旦一块土地上设立了墓地使用权,那么这块土地所涉及的其他权利就要受到限制。

    第二,墓地权利内容上的启示。英国和日本在墓地的使用上,采取的科学高效的模式,不仅能够顺承本国的传统文化,还能够解决当代社会普遍存在的资源稀缺问题。因此,我国在设立新型生态的墓地形式时,同样可以采用这种重复利用的科学模式。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尤其近几年墓地的供给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紧张局势,所以我们必须要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与我们的传统文化十分相近的日本模式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以家族为单位修建立体式的墓穴,骨灰盒依次垒叠,不仅让后人对先人的祭拜更为便捷,同时也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三,墓地使用期限方面的启示。韩国在对墓地使用权的期限规定上,采用的是自动续期的方式。在我国大力推进殡葬改革,推行生态墓地的背景下,实现墓地的自动续期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推测出,我国墓地的一个使用周期是50年。50年作为一个周期,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但若50年之后没有后人来续期这个墓地,主管部门如何处理?推平挖出重埋?再者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要崇尚祖先的,我们都希望死者己矣,能够有个永远的“归处”。另一方面,在我国当今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背景下,政府推行了许多新型墓地形式的优惠政策,如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等。这些绿色殡葬、生态殡葬的方式在只有50年使用权的基础上,很难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如果改为自动续期,那么不仅仅可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而且可以减少传统墓地稀缺的政府压力。因此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韩国模式,对于这个特许用益物权能够不做时间的现实,或者规定为自动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