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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权利类型不明

来源:2023-10-21 08:02:11

    墓地使用权属财产权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财产权之下究属物权抑或债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2011年时任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回应主要针对民政部199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释。就农村而言,该文件的覆盖范围仅限于公墓,对于私人所建坟墓并无约束力;同时,虽然官员的发言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官方的意见,但未见之于相应的法律文件,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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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物权范围内,我国针对土地使用权的利用方式不同对其进行分类,主要划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从逻辑上而言,墓地属于对土地的使用方式,原则上应当属于上述三种土地使用权的一种。

    第一、农村墓地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对其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同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非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二、农村墓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适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另行办理。《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农村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得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土地管理法》中就集体土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仅规定兴办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私人墓地不在其列。故私人不得就兴建墓地申请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墓地也理所应当的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农村墓地不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我国《民法典》第十三章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目的的特定性,其只能用来建造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住宅是指农村村民的生活居住用房;附属设施知识辅助住宅发挥效能的与村民生活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农村墓地虽然是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兴建的构筑物,但其既不属于农村住宅,亦不属于可以辅助住宅发挥效能的附属设施,故难以将其归为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