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墓地使用权原则上禁止流转并不是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主要是出于墓地的特殊社会用途考虑,也是殡葬体制改革的内在性要求,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不管是国家层面的禁止流转规定还是地方层面的限制转让规治,皆情出一脉,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法制考虑:一方面是依现行法之规定。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已规定土地所有权分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由此便决定了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必然不能以享有土地所有权为依据,而法律严格禁止土地所有权的自由流转,且我国最高位阶的《殡葬管理条例》已有禁止墓地使用权流转的明文规定。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据此,在墓地市场禁止或限制其使用权流转是于法有据的;另一方面是依据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上文业已对墓地使用权法律属性作出了详细论述,在此便不再赘述。但需要明确的是,墓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福利性和公益性的一种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照我国老有所葬、入土为安的传统社会观念处理逝者身后事的基本权利保障,除了让逝者灵魂得到安息之外,更重要的是为逝者近亲属祭祀祖先创造了条件,如果国家允许墓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势必会导致囤墓谋利的社会现象发生。据此,原则上禁止或限制墓地使用权流转是情理所归,也是建立墓地使用权流转渠道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