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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建立

来源:2024-04-07 07:26:55

    通过上述分析,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在坚持禁止性流转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可适当、有条件的建立墓地使用权限制性流转渠道,这也是现阶段我国墓地市场的本质要求。因此,本文认为,墓地使用权流转渠道的建立首先需要明确墓地购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我国墓地资源极为有限,在殡葬体制改革中一直严格坚持“一人一墓”甚至“多人一墓(即合葬)”的殡葬形式。所以,为满足逝者近亲属的墓地需求,节约集约利用墓地资源,立法机关应当按照严格程序明确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身份。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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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墓地使用权必须以要式合同方式转让。根据《物权法》第14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因此,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建设用地使用权,其转让亦是一种要式行为,须遵循《物权法》之规定,并以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的形式加以肯定。最后,须建立严格的墓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由于私人之间的墓地使用权转让较为复杂,且事关逝者近亲属的重大利益,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对其转让设定严格的程序,从而使墓地使用权转让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了较严格的转让程序,其中包括合同签订日期、转让期限、交纳相关费用及登记备案等,值得墓地使用权立法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