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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葬制,李如森在其《汉代丧葬礼俗》一书中认为葬制包含各种葬具的尊卑规格,徐吉军在其《中国丧葬史》一书中认为葬制主要指关于墓地及墓上建筑的相关制度规定。综合两者的论述,此处将葬制定义为将死者的尸体以何种规格葬于何地,其中,何种规格是指厚葬与薄葬之别,葬于何地是指葬地的确定。

它区别于坟墓、附属建筑等这类的物质形式的规定,也不同于前文“卜阴宅”关于吉凶的占卜、算卦的讲究,旨在强调在“人道”法“天道”的绝对秩序下,人伦等级秩序在“葬”这种现象上的辐射和反映。“三纲”作为中国传统主要的人伦秩序规则,展现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并由此辐射到更广的人伦关系中去,“臣”“子”“妇”与“君”、“父”、“夫”的尊卑关系根源于“天道”规定中的天尊地卑、阳尊阴卑,所谓:“阳始出,物亦始出;阳方盛,物亦方盛;阳初衰,物亦初衰。物随阳而出人,数随阳而终始,三王之正随阳而更起。以此见之,贵阳而贱阴也。”“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臣之义比于地,故为人臣者,视地之事天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由此,“君”、“臣”、“父”、“子”、“夫”、“妇”等各种身份的人,在其死后的葬地位置和规格上也必然体现“神旨天命”的原则,遵从天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