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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虎通·上论姓》云:“姓者,生也,人天气所以生者也。《诗》云:‘天生悉民。’《尚书》日:‘平章百姓。”’也就是说“姓”是天赋予给人的气质,不同姓的人则有着与生俱来的不同的气质。而关于这种不同“姓”所蕴含的不同气质有着何种具体的用途《白虎通》又道:“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纪世别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为重人伦也。”概而言之就是两个方面:其一,以“姓”作为区分,行嫁娶之礼,所以又说婚姻是“合二姓之好”;其二,以“姓”区别宗族,使同宗族的人生则互相关爱,死则彼此哀痛。也正因“姓”有着这样关于婚姻和宗族的作用,因此它也成了宗族内部成员葬地选择的标准。

敬告宗庙,而后方可附葬于家族墓地。敬告宗庙在先秦及两汉时期都是非常神圣的仪式,它一方面表达着子孙后代对先祖的缅怀和孝心,另一方面也成为子孙后代与先祖沟通的渠道,凡事先告先祖,以求得到应允和护佑。在汉代,想要死后葬人家族墓地,首先必须获得家族身份的认同,而敬告宗庙是让祖先知晓并认可身份的唯一方式。因此,对于新出生的小孩儿和新人门的妻子而言,敬告宗庙都是确定葬地必不可少的仪式之一。《礼记·曾子问》有言:“下荡:土周葬于园”,《说文解字·岁部》日:“荡:不成人也。人年十九至十六死,为长荡;十五至十二死,为中荡;十一至八岁死,为下荡;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荡。无服之荡以日易月”。若十一至八岁的孩子夭亡后都只能葬于园中,那么“无服之丧”的小孩儿不可葬人家族墓地则是必定的。《白虎通·姓名》日:“故《礼服传》日:‘子生三月,则父名之于祖庙。’于祖庙者,谓子之亲庙也。”小孩儿在出生满三个月后才可以在宗庙内取名,将其身份告知先祖。此外,新婚妻子也只有在敬告丈夫宗庙以后才可以葬人丈夫的家族墓地,若在敬告宗庙前亡故,则依旧只能随父亲葬人自家墓地。《白虎通·上论不先告庙》引《礼记·曾子问》之言日:“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说明敬告宗庙是对新妇身份的认可,是其可葬人丈夫家族墓地的必要条件。
死于异乡,则必定要归葬乡里。汉代因做官、经商、游历等原因客居他乡者,死后大多都会归葬乡里,《汉书·徐稚传》云:“太尉黄琼卒,归葬。”《后汉书·许韵传》:“陈蕃丧妻,还葬,乡人必至。”等等。汉代时,同乡人聚居于一处,以姓为乡命名,如西汉时的刘聚、秦聚,东汉时的唐聚、乌仔聚等,而以同一姓聚于一处则通常为同一宗族。《白虎通·宗族》有言:“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留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宗,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因此,死于异乡者渴望归葬乡里,事实上是对宗族身份的认同,在封建迷信思想影响下,更是希望死后能与同宗族的人聚于一处,仿若生前一般。
值得注意的是,除以上情况外,汉代还有两类较为特殊的人,他们虽已敬告宗庙获得了家族身份的认同,却并不会葬人家族墓地。一类为获刑的罪犯,《后汉书·马援传》云:“援卒后,有上书b}之者,帝益怒。援妻擎惶惧,不敢以丧还旧莹。”;一类为莞于京师或者封地的,则葬于京师或封地,《后汉书·章帝八王传》云:“平春悼王全以建初四年封,其年莞,葬于京师。”这一方面可能有不愿以戴罪之身见先祖的心理,一方面可能也存在一些政治要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