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经查,我国中央层面立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立法中,除了《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中将墓地的使用年限规定为70年之外,其他各部门立法均以20年为限。但是20年的使用周期并不符合人们的现实需要,也不利于殡葬改革的推行。...
(一)因期限届满丧失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 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暂时性的权利,因此存在一定的期限性,使用权期满后则丧失使用权能。对于墓地经营者来说,墓地经营者一般为建墓单位,建墓单位提供一应证明材料之后进过行政许可方才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推定墓地使用权的最长使用年限为50年,50年期满后建墓单位丧失对该片土地的使用权限;对于购墓者来说,墓地的使用年限通过与墓地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确定,国家对此给出的标准使用年限多为20年,合同到期后,除非经申请续期,否则丧失该墓地的使用权。所以说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丧失很大程度受墓地使用权的期限影响。...
首先,要规定清楚使用期届满时通知家属的时间与方式。有必要在经营性公墓使用期到期之前一年到半年的时间就告知家属墓地即将到期的事宜,以便督促家属早日续期重新签订合同并缴费。对于在购买墓穴时留下联系电话的家属,可以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这就需要经营性公墓单位建立有准确信息的永久性登记薄,需要经营单位定期回访或在每年清明年祭祀时重新核实、更新登记薄的相关信息。对于采用电话告知方式联系不上家属或经营单位未建立起有效的登记薄管理制度的,经营单位应当以合适的公告方式将墓穴即将到期信息公示出来,例如利用墓园大门口的公开栏、墓碑旁的醒目位置、企业网站或当地民政部网站公告处提醒。...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20年使用期限届满后还可以再续期多少年,总共不能超过多少年。在土地的使用年限上,住宅用地是七十年年限,商业用地是四十年年限,综合或其他用地是五十年年限。墓地应当属于综合或其他用地,因此墓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那么购墓者使用墓穴的年限定为多少年最为合适呢?...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过去中国殡葬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学历层次普遍偏低,很多人仍然对这一行业充满偏见,不愿意从事殡葬行业,即使勉强进入了殡葬行业,也不愿意钻研殡葬业务,殡葬教育与培训很不发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公墓从业人员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制度,造成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例如许多公墓经营企业缺乏完善的人员管理体系,导致员工服务水平无法提升,服务态度没有改善,导致了殡葬行业整体社会评价不高。...
城市墓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部分,却由于其功能属性不同于其他城市绿地,其选址受当地文化、经济、自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选址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综合考虑:...
1、厚葬风俗 中国古代帝王奉行厚葬之风,由于中国传统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影响,封建帝王的厚葬奢靡之风不断被发扬,其主要表现是陵墓的建造,帝王的厚葬直接间接地影响着民间的办丧理事。再加上中国人自古以来信奉“事死如事生”的生死理念,又受儒家孝道的影响,许多人把办理丧事视为对祖先尽孝的最后时刻,后人在置办丧事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亡者实施厚葬,是被视为尽孝的表现。...
1、家族宗法制的影响 宗法制是中国传统社会最重要的社会结构,在传统社会,殡葬不仅仅是埋葬死者这一简单的行为,而是关系着整个家族的,基于家族的殡葬行为起着维系家族血缘纽带、强化宗族意识和发展宗族势力的重要作用,因此,殡葬文化在传统宗法制的影响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建筑设施的功能作用。告别厅必须宽敞明亮,庄严肃穆;化妆室必须典雅清洁,空间较大,并带有良好的排尘消毒设备;火化间有足够的操作面积,且排烟通风设施必备;骨灰寄存室采光充足,无尘通风;业务室要为丧主提供宽敞的空间,并便于进行商品经销活动。同时,整体环境要幽雅,有足够的宣传殡葬工作栏表,建筑外观应具有鲜明的殡仪特色。...
一是改革陈规陋习,推行树葬等绿色环保葬式。提倡用可降解的环保棺材深埋骨灰的环保葬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达到了殡葬改革的真正目的。...
吉林省榆树市民政局杨俊廷认为,深化殡葬改革,要抓好“四个突出”: 一是要突出政府的主导性。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绿色殡葬,使生态环境受到保护,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政府责无旁贷。各级政府应将深化殡葬改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纳入生态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阴建设、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付诸实施,纳入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评,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政策配套、制度完备、职责阴确、体系健全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的殡葬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殡葬改革不断深入。...
前文已说明现目前农村的殡葬用地法律制度几乎处于空白地段,在将来的《殡葬法》关于农村殡葬用地的规定,应是细致可操作,行之有效的条文内容。结合农村殡葬现状,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出发来详细思考如何完善农村殡葬用地的法律制度。...
地方殡葬立法的不足已在前文有所提出,但笔者也发现地方殡葬管理条例也在对《条例》做出适应与调整,如《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村委会应该宣传殡葬改革,引导节俭治丧;政府要加强殡葬工作的领导,而不是单单民政部门;《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村委会应为本村修建骨灰堂,满足农村殡葬需要;《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各乡镇政府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指导村委会的殡葬工作。...
1.政府垄断殡葬行业 《条例》中没有对资本进入殡葬产业做出限制,但民间资本很难进入殡葬业,当然也包括外资。民政部门有着殡葬设施的审批权,要么下设殡葬事业单位,要么直接入股并控股当地的殡葬组织。现实中,殡葬组织一般是当地民政部门的二级事业单位,并处于垄断地位。...
除时代特色外,不同地区的民间丧仪还融入了该地区的地域历史、文化、民俗若干的特色,比如乐陵,乐陵以山东齐鲁文化为文化背景,鲁文化以悟守礼仪、笃行仁孝为特点,齐文化以兼容并蓄、百家争鸣为特点,齐文化和鲁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中华民族文明史上的宝贵财富。...
丧葬的历史伴随着人类的历史而产生,丧葬基于人类的灵魂不死信仰的出现,从现有的考古资料来看,丧葬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旧石器时代,我们从距今十万年的原始人丧葬方式中可以看到,在欧洲日石器时代,例如莫斯特文化、夏朗德型遗址等处,已有了有意识的埋葬,到了旧石器时代后期这种风俗已经很普遍。...
亲人的去世和参加葬礼是令人悲痛的,但民间葬礼可以让人悲而有节,哀而不伤甚至化悲痛为力量、为吉祥。民间相信万物有灵、灵魂不死,相信亲人的肉体死亡但精神永存,他们为死去的亲人无微不至地安排另一个世界的生活,让他们在那里生活无忧,这就相应地缓解了死者亲属的悲痛之情,使死者亲属悲而有节,哀而不伤。...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在购买住宅时就完整的享有住宅的所有权,且一并享有了房屋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权。在城市公墓买卖中,购墓人是否也可以以类似的方式,从经营者手中一并购得墓穴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以及土地的使用权呢?对此,能够左右合同效力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在具体的合同行为中,交易双方往往忽略这一重要的权属问题,作为弱势群体的购墓人,其隐性的权益也会处于危险之中。同时,在低位阶的法律之中,往往会存在规定上的冲突,学者们的学理解释又没有实际的效力,并且常常会产生观点上的分歧。...
城市公墓买卖合同首先是一种民事合同,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合同签订的双方能够有大致上平等的地位。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于经营性城市公墓,我们肯定了它具有营利的属性,但是无论是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是公墓行业应有的属性来讲,经营性城市公墓都不应该成为牟取暴利的工具。然而实践当中,因为前文所述之原因,已经使得合同中应有的平等性被突破,城市公墓经营者们在确定公墓使用费用和价格上的u意就是表现之一。...
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拟定中的不平等主要是指经营者依靠自己在合同签订时具有的垄断与签订合同紧急性上的优势地位,用格式条款制造的种种不平等。以格式条款方式签订的合同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同是由占有垄断地位或者强势地位的一方所订立;第二,制定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之目的是反复使用,应对具有不特定性的合同相对人;第三,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没有跟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商议,并强加于对方。因为格式条款的这种对合同平等性的破坏,《合同法》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当中,格式条款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当中还是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