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葬式选择可分为两个阶段去理解,前者是对于尸体遗骸(组织器官)的处理方式,而后者是对处理后衍生物(如:骨灰、溶液等)的再次无害化处理过程,往往前者决定了后者选择范围,更从根源上影响了是否对于墓地存在需求。...
粗看包含丧、葬、祭的丧葬礼仪不应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但却是衡量殡葬改革是否深入的重要指标。丧仪部分能否通过行政指导等间接影响行业中介组织,在资格考试中纳入考察,礼仪的规制直接关系到殡葬改革的目标能否深入与达成。...
建国以后,我国着力实行“三大改造”政策,并于1956年基本实现了土地的公有制改革,至此,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时至今日,我国所有墓地类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我国自古便有“入土为安”的理念。在传统文化中,人们坚信风水理论,该理论认为,坟墓的地理和祖先的意志是分属同一时空的两种力量,它们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生者的世界秩序只有通过保护死者才有意义,‘良好的风水可以惠及子孙后世,使家族不断繁荣壮大,同时子孙也要供奉家族祖先。例如清明节的扫墓、在家中供奉牌位等,以此求得到长期的庇护,世世代代,皆是如此。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民间墓葬习惯有着严格的秩序和规则,墓地的排列顺序、位置都表现出传统伦理关系在彼世的延续。...
坟墓与墓地是两个不同的词语,在现实生活中常为大众所混淆。坟墓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具体包含了墓地、坟堆、墓碑、坟树以及地下的墓穴、棺撑或骨灰盒等,可以说是由地上、地下和土地三个部分构成。地上的部分为“坟”,或称“坟头”,多为小丘状的土堆或砖石砌垒。我国坟墓的最初形态并无坟头,后为便于标明坟墓位置、保护坟墓免遭风蚀雨淋的破坏,而产生了在墓地之上堆砌坟头的习惯;地下的部分为“墓”,或称“墓穴”,是用于存放逝者遗体、棺撑等物的空间。坟墓概念具有整体性,缺少任何一个部分都会破坏坟墓的完整。墓地是修建坟墓所必须占用的土地,相较于坟墓而言,其范围和外延相对较窄。同时,墓地又是坟墓存在的基础,发挥着载体的作用。...
公墓在进行设立、运营之前,首先要获得用于公墓墓穴建设的土地。土地是重中之重。就现行中国公墓实际状况来看,公墓的土地获得一般有三种渠道:一是依靠行政划拨,典型如城市经营性公墓。二是通过本村集体土地,典型如农村公益性公墓。三是通过政府或者村集体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获得,典型农村经营性公墓。由于依靠第一种方式获得土地时,政府往往要收取较高的土地出让金,而第二种方式获得土地又有较强的身份限制,所以,拍卖或者招投标就成了社会投资者获得土地的主要方式。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在实际运营管理过程中会产生以下2个问题:...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专门为农村村民(农村户口)设计的,它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免费为当地村民提供安葬服务。村民安葬于公益性公墓时,无需缴纳墓穴费用。而经营性公墓是专门为城市居民(非农村户口)设计的,它建立于国有土地之上,居民安葬于经营性公墓时,需要一次性缴纳墓穴费用。公益性公墓与经营性公墓有着严格的界线,公益性公墓能且只能对农村村民免费开放,城市居民能且仅能安葬于经营性公墓。...
1、完善公墓档案管理制度,是实现公墓档案管理规范化的主要环节之一。在公墓档案管理过程中,公墓档案管理人员应结合公墓实际状况,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如档案资料的借阅、查询、复印等等,要制订详细的制度,把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让公墓档案管理的运行更加合理、规范,避免公墓档案出现内容涂改、遗失等现象出现。...
上一章节分析了经营性墓地过度市场化的现状,来自政府和私主体经营者的两种力共同推动了墓价的攀升。墓地价格居高不下,逐渐成为普通民众之负累。根据上文的论述,经营性墓地在最初的立法意向中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其本身是一种社会福利性的设施。学界有学者认为,应当统一变更经营性墓地为公益性墓地,实现人人“死而平等”。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但又较为片面,经营性墓地虽应体现公益性,但至少从城乡二元格局来考虑,其还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公益性墓地。笔者认为,可以从“增加经营性墓地的公益性”这一角度来思索制度的构建。《土地管理法》规定:用作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是可以通过划拨取得的。...
关于经营性墓地的流转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关注。第一,适度放开流转的限制。有学者将经营性墓地的流转划分为了两个阶段,第一次流转是购墓者从经营者处购买取得墓地使用权,第二次流转是己经合法占有墓地的购墓者将墓地转让给他人。从上文《指导意见》的规定可看出,官方意在严格限制第二次流转。笔者认为,对第二次流转的限制可以适当缓和,可以建立经营性墓地回购制度,以扩大购墓者自由选择的范围。购墓者在购得墓地后,若反悔或出现其他原因确需将墓地转让的,可以由建墓方以交易时的价格将墓地买回。同时,可令购墓者按年支付应占用墓地而产生的利息,利息与交易价金相冲抵,剩余金额归属于购墓者。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购墓者在第二次流转的过程中无利可图,有效防止炒买炒卖,同时又能满足个人实际需求,将经营性墓地的产权形态变得更加灵活。另一方面,建墓方在收回墓地给付价款时,又能获得以年计的利息补偿,以弥补购墓者占用土地的损失。...
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的设定问题,有学者认为,用以建造坟墓的土地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商业用地”类型,即期限为四十年,而购墓者取得的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依旧设定为二十年,如此,可以更好地契合墓地所占土地的使用期限。但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有失妥当,若经营者取得土地的时间与购墓者购买墓地的时间为同一年,则二者确实契合,在土地使用时限的四十年内只需进行一次续订即可。但若二者时间不同,则会使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例如购墓者在该土地使用期限己过去二十三年时购买了经营性墓地,则其实际的使用时间只剩余十七年。而且商业用地的期限仅为四十年,不符合我国代际结构的规律,亦难以实现墓地“长期存续”的需求。...
1.经营性墓地的销售条件 经营性墓地建成后经营主体开展营业出售墓地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经营主体方面必须是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上文己述;第二,所出售的经营性墓地必须是依法建立的。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申请建立经营性墓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土地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严格的行政申报审批程序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建立。第三,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对于经营性墓地的销售条件进行严格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阶段城镇大量违规墓地出现的问题。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后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才可以开展营业,向购墓者出售墓地。...
1.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 对于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殡葬管理法规文件中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下文中简称((殡葬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8条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扎匕”《公墓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2002年发布《)是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作为当地殡葬业务的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墓承担行业管理的责任。”...
第一,实行多元供给,建立市场化机制。对政府而言,当前要做好两件事:一是管理归位,服务供给尽可能交由市场操作。我国殡葬业的管理与服务界限不明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地方民政部门在运动场上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为打破这种局面,就需要将民间资本引入到殡葬业,以慈善性公墓为主,适当允许营利性公墓存在,实现多元供给。二是规制供给。民政部门的管理归位并不是撒手不管,相反,为扩大行业竞争,民政部门要制定相应制度,规范行业行为,制订约束性机制,如对价格管理进行宏观调控等。三是做好行业监督与引导工作,促进殡葬业良性发展。四是动用政府资源,实现管理的秩序化和社会公平。我国的殡葬业发展状况地区差异很大,经济欠发达、不发达地区的殡仪馆处于亏损状态,政府要对这些部门给予政策性支持或者财政补贴。...
教会模式是指教会负责死亡登记、提供殡葬服务,以及教会所有的公墓运营管理。这种模式以瑞典最为典型。教会承担了在关国应该由私人企业而在西欧由地方市政当局来承担的许多事务,只是殡葬指导( funeral direct}g)仍然实行商业化的运作。在瑞典的殡葬管理模式中,死亡登记是在当地的教区办公室进行的,葬礼一般都在教会或者是教会所有的公墓地、殡仪馆举行。如果有人需要举办世俗性质的葬礼,教会可以提供类似教区大厅这样的场所。瑞典的教会几乎负责涉及殡葬过程的全部活动,同时保证世俗性入葬墓地的提供。在瑞典,只有两个城市采取政府承担义务的市政模式,但教会主导模式并非是宗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使然。...
这种模式属法国最有名。在法国,由市政当局承揽殡葬管理责任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了保障政府提供殡葬服务的质量,法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来保障每个公民享有体而的葬礼仪式的权利。在法国,也曾经出现过市场化的殡葬服务,但是凭借商业垄断来赚取葬礼利润的做法还是招致了社会的广泛批评,对于死亡神灵膜拜的观念使人们难以接受通过葬礼来赚钱的行径。...
美国的殡葬管理借鉴了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主要表现为殡仪馆服务的市场化和公墓运作的商业化。其中,企业扮演着主导性的角色,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介入有限。在关国,政府管理的领域很小,除了负责运输战死士兵的遗体、从事管理已故战士和退伍老兵的墓地以及相当部分市政当局的公墓、小部分特殊骨灰的管理以外,并不管理其他任何关于遗体处理的具体事务。尽管美国有天主教的公墓和殡仪馆提供宗教方而的服务,但关国的教堂(尤其是新教的教堂)总体上对于遗体仪式这类事务很少涉足。...
公墓,《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公共坟地(区别于一姓一家的坟地)”。公墓的起源应该是比较早的,即从原始社会开始就已出现,那时候没有家族姓氏,部落成员死后,葬在一起,并举行一定的丧葬仪式。但随着人类的发展,进入私有制以后,开始出现了以一家一姓为单位的家庭墓地。“公墓”一词的出现,在中国历史上也较早,《周礼·春官》便有记载。但是这时所指的公墓是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后出现的,如河南安阳殷墟发掘的统治地者的公墓,均是商王及其族属的墓地。进入封建时代后家簇墓地更加发达,一个庞大的家族按传统的昭穆制度排列数代乃至几十代人的坟葬于一地。另有一种公墓是大都市地区的义园义地,为也慈善性质。但这种墓地主要是在安葬对象上给予地域上的限制,如老北京的义园义地,隶属于各地方会馆或行业会馆,只安葬客死在这里的家乡人。...
坟墓是埋葬死者的地方,中国古代习用土葬。新石器时代墓葬多为长方形或方形竖穴式土坑墓,地面无标志,随着社会的发展,埋葬死者的方式也开始发生变化。在我国挖掘的近万座原始社会墓葬中,其埋葬方向、方法有一定习惯,方向可分为面向日出、日落、高山、流水等十种,不同区域也各有不同。可见,它与地理观念、灵魂不灭观念有一定联系。在河南安阳殷墟遗址中曾发现不少巨大的墓穴,有的距地表深达10余米,并有大量奴隶殉葬和车、马等随葬。这时的陵墓,无有高大坟家,仍处于“墓”的时代。...
年年清明,今又清明。在毛泽东等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签署实行火葬倡议书60周年和清明节即将到来之际,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我国首个推行绿色殡葬的专门文件—《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文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了节地生态安葬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未来深化殡葬改革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