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推进殡葬改革,要解决“愿意做”和“能够做”的问题,前者是说群众要认同,后者是说群众的现代殡葬服务要有保障。为此,一方面,要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从思想观念上摒弃殡葬陋习,接受新式殡葬。只有群众在思想上想通了,事情才好办,否则观念转不过来,操作上就会举步维艰。要改变宣传教育主要由民政部门“独唱”的局面,将破除殡葬陋习、倡导文明新风纳入文化建设规划,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由中央及地方各级主流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尽快启动殡葬立法。殡葬服务管理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与社会秩序调整,既是行政事务又是基础性权利配置。将这些社会法律关系交由《殡葬管理条例》及其所附带的一些规章文件来规范,明显力不从心,在法治上也不恰当。为此,应适时启动殡葬法立法工作,将相应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由国家权力机关而不是政府机构对相关事项做出制度性安排,为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提供有力遵循。...
一方面,要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复杂性。殡葬改革涉及到民风民俗、社会秩序、利益联系和文化变迁等多种因素,具有广泛、深刻的社会牵动效应。传统殡葬习俗在我国尤其是农村根深蒂固,改变它非一日之功。传统殡葬仪式活动所包含的利益关系确认功能、社会互助的载体功能、社会凝聚功能等,在今天仍有现实需要,在殡葬改革中,如何就其中正常合理的需求安排新“出路”是个复杂问题。传统殡葬礼俗中所包含的重生隆死观念、慎终追远意识、祭往励今家风,承载了丰富的心灵慰藉、精神寄托和继往开来的精神文化需求,需要在殡葬改革中予以科学回应。此外,一般地,“土葬一火葬一生态葬”是殡葬发展的阶段顺序,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大,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三种葬法并行交错的情况,虽然符合国情,但也因各种葬法之间交互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增加了殡葬改革的复杂性。 ...
新中国以来,党和政府把殡葬改革摆在移风易俗、节约资源、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重要位置,逐步加大推进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科学认识殡葬及殡葬改革的本质,是有效推进改革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殡葬史来看,殡葬作为人类处理自身遗体的方式方法和礼仪,具有多方面的属性。...
殡葬业总体收入水平与经济增长是互相影响促进的。经济增长的水平决定着社会的总体消费水平,同样对殡葬业总体收入水平有着显著的影响。经济增长水平对于殡葬业收入水平的制约性是由于社会资源稀缺性造成的。经济增长,可支配收入水平一般会随之提高,那么对生命质量的要求越高,越可能在殡葬活动中的投入较多,由此带来殡葬业消费提升,收入水平增长。...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我国的殡葬改革顺利开展,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要加强对殡葬法规的研究,积极推进《殡葬法》的出台,为殡葬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全面整合《殡葬管理条例》的内容,弥补其中的缺陷,建立一种真正的“以人为本”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殡葬改革模式。在这一进程中,殡葬立法的目的应该是在法律和民俗的关系上寻求一个平衡。当法律规定与传统风俗发生激烈的冲突时,在割除民俗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部分时,也应尊重殡葬民俗中包含“孝”与“善”的部分。在法律传承与尊重传统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对民间习俗的传承与尊重,否则“法”就难以演化。应该根据城市和农村的发展特点,主动做出一些大胆的、有意义的尝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适合当地情况的殡葬法律,并继续健全殡葬法律制度,使殡葬管理和行为得到规范。...
近年来,国家大力倡导文明祭扫的新风,倡导在扫墓过程中摒弃点香烧纸、燃放鞭炮和乱扔垃圾等污染环境的行为,鼓励民众采用鲜花代替封建迷信用品如元宝等,并通过默哀仪式来表达对先人的深深追思。这种文明的纪念方式既能够保护环境,又能够真诚地表达对先人的思念之情。根据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重庆市区一些公墓和墓园己禁烧纸钱,提倡以鲜花替代冥币,倡导文明祭祀,并提倡把追思先人和发扬家庭教育的优秀传统有机地结合起来,把现场的实物祭奠转化为对死者的精神文化进行传承,让祭奠更加具有深刻的意义。...
有学者在殡葬改革调查中发现,不同年龄、文化、户籍、收入、职业、区位的民众对棺木处置、遗体火化等安葬方式表现出差别化的态度反应,并将反应的过程总结为激烈反抗、表面服从、温和认同和欣然接受。在笔者的调查中,并未发现对于火化极度抵触的群体或个人,尽管有个别案例通过隐蔽的行动来逃避“火化”,大部分人对于火化的态度处于温和认同与欣然接受。...
理论上讲,目前殡葬相关的法规是《殡葬管理条例》,其并非法律,而是行政部门法。法律与政策相辅相成,法律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来体现的,而政策则是指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中,为了实现的奋斗目标而采用的步骤和措施,是由政府权力机构等以一种权威的方式来规范的。在没有成为法定标准的情况下,一项政策是以一种决定、决议、通知或记录等形式出现的。...
殡葬改革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与理解,然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对殡葬改革的认知与认知仍然十分有限。人们对于殡葬改革的理解往往仅局限于殡葬方式的改变。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人只是表示知道并且理解这些概念,但真正去实践的时候会产生疑惑或者是不同程度上的改变。...
在重庆主城区殡葬服务市场中仍然存在无合法资质的“黑殡葬”,其扰乱丧葬市场、增加群众负担。有人认为,不管是“黑殡葬”还是“正规军”,做的基本都是暴利生意,主要是由于正规的殡仪服务机构往往不具备经营灵活性,使得殡葬“黑中介”抢占市场。...
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对殡葬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应以保障相对人诉权为优先。在殡葬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以政策相关或以不符合行政诉讼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不对的。法治原则要求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救济途径。保障相对人诉讼权利,是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机制。保障相对人诉讼权利,可以增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殡葬行政纠纷是非常特殊与敏感的纠纷,稍不注意可能成为集体性冲突,法院不应回避处理。通过保障相对人诉权,化解殡葬行政纠纷,才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扩充对殡葬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法源,是为了确保殡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行政审判体制的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的1号问题。《行政诉讼法》在第三章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管辖,为相对人选择管辖法院做了指引,实践中多地法院探索了异地交叉管辖、提级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和跨行政区域管辖等做法。殡葬行政行为由于关涉到死者人格利益、死者亲属身份利益以及坟墓财产利益,是较为特殊的行政诉讼。又因为殡葬行政中做出殡葬行政决定的主体多为当地政府,前文实证研究中发现,10例针对行政强制行为的诉讼全部都是针对县乡镇政府提起的,若一审在县政府所在县级法院行政庭,那么法院难免无法挣脱行政机关对其的影响,立案裁判活动则有可能向地方利益靠拢,异化为当地经济社会服务的工具。...
“没有司法审查,那么行政法治就等于一句空话,个人自由和权利就缺乏保障。”司法审查以独立法院的司法权力来制约行政权力,它典型反映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保障人民的人民权利,体现宪政体制的民主理念。殡葬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机制,殡葬事务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司法审查制度的革新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通过对葬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纠纷。殡葬行政行为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因此应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和制约。司法审查制度的革新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依据公私合作价值取向要求,在殡葬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公众参与,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公众参与可以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提升殡葬行政管理的民主性。这一原则不仅对于强制性行政行为有重要意义,对于目前类型化还不够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理的判断也十分重要。...
在殡葬行政决策中,应增加决策过程中集体判断程序的要求,以确保行政决策的正确性与民主性。目前决策过程或者集体判断的形成过程则是被忽略的。以山东殡葬普惠制为例,在山东殡葬普惠制的报告中提到“2017年2-4月,沂水县委县政府组织民政、财政、宣传、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专门调研班子,到殡葬行业单位、部分村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了为期3个多月的调研,了解到群众对实施殡葬改革的强烈期盼。”“县委主要领导提议,沂水殡葬改革要从根子入手,打破惯性思维,出台‘殡葬全免费’政策,实行普惠制、彻底性改革,从根源上破除殡葬行业市场化经营带来的逐利化倾向,彻底斩断‘发死人财’的利益链,让殡葬服务回归到群众服务的公益性轨道来。”那么按照报告呈现的决策过程,可以明晰观察到“命令”的形成,“除了说话者意志外别无其他理由”。从目前公布的资料中未见山东殡葬普惠制改革平等讨论与程序的投票表决的记载,从规范的意义上来看,这条命令不仅不正当也是不合法的。...
价值取向是指个人、群体或社会在面对各种选择时所依据的价值标准和导向。它反映了人们在特定情境中所优先考虑的目标、原则和信念。价值取向不仅影响个人的行为和决策,也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塑造了文化、道德和法律体系。...
司法审查范围决定了法官对殡葬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实施审查。审查范围是法审查权的外部边界。司法审查标准与强度决定了司法审查对行政权力控制的严格程度问题。下文将从司法实践出发,对对殡葬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准和强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