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2019年G市民政部举办全省殡仪服务员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竞赛活动,实质上是向全社会呼吁要尊重“殡葬”这个职业,要以竞赛为契机,主动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升,更好地展示G市殡葬人的风采。加强G市殡葬执法队伍建设,增加G市殡葬执法机构力量,完善殡葬管理所机构建设,强化业务能力培训。殡葬业是一个专业的服务领域,需要一大批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适应殡葬业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高素质员工。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殡葬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还处于落后状态,至今没有建立一整套殡葬专业教育体系和职业教育制度,也没有系统的教育培训教材。因此,建立一整套殡葬专业教育体系和职业教育制度势在必行。大力发展殡葬专业教育,培训是适应殡葬法制改革的发展要求,也是提高殡葬执法队伍工作效率的关键。...
现实中,市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的主体,能够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主体。事业单位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G市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殡葬管理所可以实施对违反殡葬管理行为调查、核实、取证等行为,但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在变革传统殡葬的方式及模式的同时,发挥政府公共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殡葬基础设施,逐渐引导大众适应且接受一种更为绿色、环保的新民俗,国外也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国外各殡葬基础设施研究:一是日本模式。...
对殡葬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应当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展开。这包括评估行政机关是否超越了其法定权限,行动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采取了最少侵害原则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在殡葬服务领域,审查标准还应考虑行政行为是否充分尊重了逝者的尊严和家属的情感。...
在殡葬行政中,行政行为既可能是强制性行政行为,也可能是非强制行政行为,具体行为的划分要综合个案进行判断。非强制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建议或通知等,虽非强制性措施,但在殡葬服务领域中可能对公民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将非强制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可以确保这些行为不会无视或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处理与逝者有关的敏感问题时。在判断是否应将行政主体的殡葬相关活动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时,应当以是否违反正当性原则、相对人自愿性原则为标准,若己违反两个原则,则该行政活动变质为行政决定,应当按照行政行为的标准,接受司法监督。...
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对殡葬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应以保障相对人诉权为优先。在殡葬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以政策相关或以不符合行政诉讼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不对的。法治原则要求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救济途径。保障相对人诉讼权利,是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机制。保障相对人诉讼权利,可以增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殡葬行政纠纷是非常特殊与敏感的纠纷,稍不注意可能成为集体性冲突,法院不应回避处理。通过保障相对人诉权,化解殡葬行政纠纷,才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行政审判体制的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的1号问题。《行政诉讼法》在第三章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管辖,为相对人选择管辖法院做了指引,实践中多地法院探索了异地交叉管辖、提级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和跨行政区域管辖等做法。殡葬行政行为由于关涉到死者人格利益、死者亲属身份利益以及坟墓财产利益,是较为特殊的行政诉讼。又因为殡葬行政中做出殡葬行政决定的主体多为当地政府,前文实证研究中发现,10例针对行政强制行为的诉讼全部都是针对县乡镇政府提起的,若一审在县政府所在县级法院行政庭,那么法院难免无法挣脱行政机关对其的影响,立案裁判活动则有可能向地方利益靠拢,异化为当地经济社会服务的工具。...
“没有司法审查,那么行政法治就等于一句空话,个人自由和权利就缺乏保障。”司法审查以独立法院的司法权力来制约行政权力,它典型反映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保障人民的人民权利,体现宪政体制的民主理念。殡葬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机制,殡葬事务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司法审查制度的革新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通过对殡葬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纠纷。殡葬行政行为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因此应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和制约。司法审查制度的革新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公私合作的目标是保障个人权利、促进公共利益、保持中立和多元性,并实现有效管理和资源利用。在殡葬行政中,合理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这些要求,确保个人权利得到保护,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尊重个人选择权,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这样的行政行为能够为殡葬行为的规范提供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在殡葬行为中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为要求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是合理适度的。“合理”“适度”的标准确定应当是否符合尊重死者与死者亲属的标准,此标准与殡葬行为中情感基础有关。...
1.殡葬行政行为应有合法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具体到殡葬行政行为,必须依照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法律明确规定了殡葬管理的范围、程序和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殡葬管理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其行政行为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殡葬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例如,行政机关在处理焚烧纸钱行为时,不能使用禁止或者强制行政行为,超越法律权限。另外,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殡葬管理涉及到多个层级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必须与国家法律和上级法规保持一致。例如,在制定地方性的殡葬管理相关立法、出台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确保其内容与《殡葬管理条例》等上级法律法规相一致,避免出现冲突和矛盾。这样可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一致性,避免因超越上级立法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强化殡葬管理中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职能,要求确保殡葬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殡葬行政主体在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应通过多元行政行为支持公民殡葬行为。在公私合作价值取向下,行政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以相对人的需求为主。在殡葬行为中,相对人的需求是妥善处理死者后事,给予死者善终。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财政补贴、政策引导等多种行政手段,来支持公民的殡葬仪式行为。例如,为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求,政府可以提供经济援助或者价格优惠;发布殡葬服务指南,帮助公民更好地理解和选择殡葬服务等。行政主体可以通过行政指导、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提供殡仪服务等为相对人提供殡葬服务。...
为了方便公民治丧和祭祀,政府应考虑不仅在传统的殡仪馆提供仪式服务,还可以将服务范围扩展到其他适宜的地点,如社区服务中心、公共治丧点等,以便为公民提供更便捷、更个性化的服务,方便公民治丧、祭祀,使得殡葬基本服务更加公平、可及。在提供殡葬仪式空间的同时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对于个体来说,能否获得“善终”是最重要的,仪式是殡葬行为的核心,它才是殡葬行为中最基本的服务。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中缺失殡葬仪式服务,这不仅不利于殡葬行为功能的发挥,同时还成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产生冲突的原因。行政主体要求当“集中治丧,禁止在城区内搭棚祭吊,要求到县殡仪馆集中治丧”,相对人不服,双方出现身体冲突、抢夺尸体的情况。正确的仪式决定了是否能够获得善终的观念不仅在我国存在,也是国际的普遍观念。新冠期间,印度尼西亚、印度等国都发生了“偷窃”遗体的事件。这是因为在当地的死亡观念中,未进行大洗的仪式便予以埋葬,是不体面的葬礼,所以死者亲属冒着感染病毒的风险也要从医院盗走遗体。...
截至2020年,全国经营性公墓1443个,全国72%的县(市、区)没有城镇公益性公墓。设施的不足阻碍了殡葬行政法律制度的推行。我国土地所有权制以及现代社会发展,个人安葬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庭外部力量。国家在现代社会中国,是提供公墓的最主要力量。在殡葬领域内,殡葬行政法规能够获得实效,较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对于殡葬行为外部环境的改变。“个人生存负责”制度已经不再可行,个人只能依靠社会团体的力量来保障他们的生存可能性(即集体负责),在近期的发展中,社会团体中宗教、家庭的力量的不断衰落,而个人对国家的依赖逐步增强。在殡葬领域中对于外部环境的依赖较其他领域更为突出,城市与农村的公墓供给均存在严重不足。...
行政权相较于立法权、司法权较大的优势是具有“极大灵活性”,行政主体能够通过灵活变通的管理方法来应变它们面对的问题。殡葬行政管理程序中,“灵活性”非常重要。行政程序灵活性,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殡葬管理程序的灵活性,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既实现照顾死者亲属情绪与意愿,又维护殡葬法律秩序的效果。...
目前殡葬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针对公民违法行为,能够采取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以及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为与责令改正行为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己有成熟、完整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都有具体规定。樊佛宝案所涉及的是公民违法土葬后的行为纠正问题,能够采取的行政行为是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在樊佛宝案中,行政主体并未履行责令改正及后续一系列行为的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火葬区划定上一刀切,通过一份文件将公民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一夕之间“手动”变为违法行为。《殡葬管理条例》中除了火葬遗体处理方式以外,还提到了“改革土葬”,土葬的葬式并不是违法葬式,100%火葬率要求超越了权限,违反了法律规定。遗体处理行为的问题是在于火葬区土葬。法律规定中对火葬区、土葬区的划定标准是“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行为人在火葬区土葬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行科学划分,而是仅仅出于工作管理的方便,粗放地、一刀切地将一个地区不加区别地划定为火葬区”也是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100%火葬率的提出,“一刀切”火葬区的划分忽视了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人文习惯的差异性,同时也没有遵守法律规定中对火葬区、土葬区的划定标准。 ...
殡葬行政管理中除了采用强制性行政行为,还有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这些行为属于殡葬相关行政活动。一方面,在目前立法粗疏、法条供应不足的情况下,殡葬行政机关为了完成行政任务、发挥行政高效能性,会采用多元行政行为形式,在殡葬行政领域内构成了一幅夹杂着秩序行政、服务行政以及规划行政的治理景象。另一方面,殡葬行政领域内殡葬相关行政活动的出现也是行政法发展的大势所趋。“行政法发展的趋势是朝民主、法治、福利的方向前进;政府要负起充实国民社会权并积极兴利的责任,而非仅是消极的排除社会病态而己”,但行政行为与行政活动的多样化也导致行政法发展错综复杂。纵然有“多元行政行为”的表象格局,实质上仍然可能是绵里藏针式的干预行政。...
关于墓穴面积,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并无统一规定,只进行了原则性限定,即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具体到各地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在我国民政部对该条进行解释的相关文件中,提出骨灰面积在1平方米以内,安葬遗体的墓地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则不得超过6平方米。实际上,作为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具体制定墓穴面积和使用年限限制标准授权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部委以及地级市、县均无权限对公民墓穴面积和使用年限进行限制。...
在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为降低相对人抵抗的风险,常半夜偷偷上山挖坟烧尸体,或者在不通知死者亲属的情况下悄悄火化,给相对人带来新的损害,不仅对相对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和情感上的损害,可能也破坏了村庄的伦理道德。“有9户人家被迫挖开家人的坟墓。村里人感到很不安心。看到遗骸被挖出乱扔,有些人开始对生活的意义产生了深深的疑虑。有个69岁的老人说,如果公家不尊重死者,我们将父母的尸骨随意挪来挪去,我们又怎么能希望儿女尊重我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