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由于“灵魂不死”的信仰观念,我国从古至今在阴宅的选址上一直极其注重风水的运用,直到现在虽然进入科学的时代,但是结合风水学以及人居环境学观念下仍有这样的设计案例。...
城市墓园为广大的城市居民提供了必要的公共服务,是城市空问的一部分。墓园是集中埋葬逝者的功能性的场所,和其他城市空问在使用上有较大的区别,在选址时应该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综合的考虑。...
1、纪念性 纪念是记忆对情感的怀念,墓园是一个进行殡葬和祭祀活动的场所,是逝者最后的归宿,生者在墓园通过特定的活动对逝者进行哀悼和怀念,表达对逝者的纪念,同时对于生者来说是一种情感的寄托和人文的关怀,墓园正是通过各种景观空问的营造来体现具有纪念性的环境氛围。...
1、以人为本原则 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从人的感受出发,公墓作为城市的公共空问,应当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还应该满足人们的情感需要。要做好总体布局,合理地规划交通流线,要按照人的日常行为模式来营建驻留空问、配置公共设施;还要注重营造小氛围的空问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等方面的功能要求等。在公墓的规划设计中,要考虑人们祭祀和殡葬活动中人员流动路线的组织,功能布局和交通的组织要方便人们的活动。公墓作为特殊用途的空问其设计应该能够充分考虑到人们的心理与精神需求,在景观的设计上不宜过于严肃,这样容易增加人们的心理负担,也不适宜过于活泼,要体现对逝者的尊重,要满足人们凭吊亲友、寄托哀思的情感寄托。...
风水文化是关于生存环境选择的文化,是古人根据对大白然的长期观察结合在生活中积累的经验而创造的,风水文化本质上追求的是天人合一,在尊重白然的前提下,充分的利用白然,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以此来达到天时地利人和的境界。在环境的选择时候,注重气候、地质和风向等因素从而达到“趋吉避凶”的目的,从而创造一个居住的良好环境。我国的风水文化是从阳宅发展而来的,随着我国帝土陵墓的发展,逐步的被应用到阴宅中来,传统风水文化在数千年来对墓园规划设计一直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环境景观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继承了中国古代“风水理论”中的精华。“风水理论”把中国的古老哲学、科学(特别是天文学、地理学)引入环境建设之中充当中介.其核心是探求建设项目的择地、方位、布局与天道自然、人类命运的协调关系.注重人类对环境的感应.并指导人如何按这些感应来解决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风水理论”凝聚着许多中国古代哲学、科学、美学的智慧.隐含着国人所特有的对天、地、人的真知灼见.渗透并扎根于具有几千年文明史的中国民众心灵深处。正确认识“风水理论”中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精髓.对于缓解当前的环境危机,协调和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正确引导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园林公墓建设直接影响着城市景观的完整性和城市的生态环境,只有正确认识城市园林公墓建设的地位,夯实园林公墓生态建设的基础,才能充分发挥园林公墓的城市生态经济作用,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态园林整体水平的提高。...
就殡葬行业而言,与传统社会相比,因为有宗族的依托,殡葬活动与纪念活动具有完全的精神寄托属性,随着近代以来,传统社会被打破,这一职能由政府肩负起来,现今我国殡葬事业由政府统一投资兴建运营,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殡葬服务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量上的要求,而不再是简单的入土为安,将殡葬活动、纪念活动交付专门的机构或社会团体办理,既有利于节约时间,也更方便怀念逝去亲人,这种做法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殡葬的社会化与市场化,殡葬己经不单单局限于公共福利属性,而应逐步发展为社会服务性的第三产业。...
作为殡葬行业的后期服务项目,公共墓地的供给与用地审批是重要的后续事项,尽管目前的《殡葬管理条例》对相关事项规定较为笼统,但结合其他法律制度,殡葬用地己经形成相对完备的体系,其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殡葬设施规划审批 根据现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是我国殡葬业的领导机关,在殡葬设施规划阶段,就握有审批权,对各地殡葬设施的规划起决定性作用,具体而言,分工如下:第一,在全国范围内,由民政部统领全国殡葬政策,对殡葬设施规划做出总体的宏观布局;第二,在县级地方,由民政局负责殡葬政策的具体落实,领导包括个地方殡葬设施兴建规划、公墓建设规划等项目的制定与审批,只有经民政部门履行一定程序之后,才可以将规划付诸实行。“...
尽管关于殡葬方面的法律影响的人群最为广泛,与社会中的每个人息息相关,但从严来讲,迄今为止,我国在殡葬领域尚无法律可以遵循,只有一部行政法规管理殡葬事务,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是相违背的,与国外可供借鉴的准入制度相比,我国必须首先加强殡葬法的制定出台,为从制度建设上打好基础。...
殡葬,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基于一定的文化环境产生的,其整个活动围绕生命个体的死亡展开,体现了人类对于自身生命价值的认识和理解,这种理解在文化层面上体现了三种形态,即观念形态(对死亡的认识)、操作形态(丧仪)和实物形态(墓地等)。...
1.完善社会力量投资殡葬设施的制度。推行政府购买、特许经营、服务外包等服务供给方式,制定准人、资质认定、登记审批、招投标、服务监管、奖惩激励、退出等操作办法,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进人法规允许的殡葬服务领域。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殡葬服务的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公益捐赠殡葬设施,提高殡葬资源的配置效率。...
首先,墓地使用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具有所有权的物享有以占有使用等为目的的物权。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理由是:第一,这种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同于一般用益物权,《物权法》中规定用益物权的三项重要功能:占有、使用、收益,且对标的物的使用是可以不断重复利用的。但在目前的墓地制度之下,墓地仅仅能够进行占有使用,不能进行重复利用和产生收益,因此它就不同与传统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我们的立法者、提案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模式进行考量,一是私法保护模式。前文中提到的四个国家都选择通过私法模式来解决墓地权属性质不清楚的问题,反对政府进行强制性、禁止性的过多干预,强调通过权利相关人的自由意志来进行调整。二是公法保护模式。公法保护模式体现国家意志,国家可以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来干预墓地权属变动等活动。选择哪种模式更为科学合理,下面来具体讨论:...
通过比较以上四个国家墓地的法律模式,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国家都是允许国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因此国民当然依法享有墓地的相关权利。但是,我国采取的是土地公有制,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公众只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这是典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二元模式”。公民对墓地的使用,是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是一种设立在他人所有物上的他物权。因此由于这一根本性的不同,我们对于国外墓地法律模式的借鉴是十分有限的,但我们仍然可以做出分析比较,给我国殡葬改革背景下的墓地物权模式一些启发。...
现行规范中规定墓地使用期限为20年,这明显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1998年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但这一规定并不符合现实的需要,且此周期的设计也并不合理,无法实现生态墓地推行的目标。...
现行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对墓地权属的变动几乎都持否定或禁止态度。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有强行性规定,即权利人不得自行对墓地进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六条也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流转是被完全禁止的。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主体相分离的“二元”模式,因此农村与城市差异巨大。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有偿提供遗体和骨灰的安放之处,使用的是国有土地;而在农村地区,公益性墓地是为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无偿提供遗体和骨灰的安放之处,其墓地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组织。农村地区村委会一般会把本村的墓地群选建在自留山和自留地上,只提供给本集体组织成员,不对外转让。...
我国相关法规对墓地权利主体的规定,主要介于《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当中,但这零零碎碎的法规不仅没有确立墓地的权利主体,其中还有些条款存在矛盾冲突、规制重叠,使得我国的墓地主体缺失或呈现交叉的情况。墓地权利主体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墓地权利的原始主体,二是墓地权利的继受主体。...
1、坚持以人为本 墓园在规划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到方便群众的使用,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因为无论是作为逝者的安息之地,还是生者缅怀故人的场所,归根到底公墓是为广大群众服务的,群众认可是决定墓园是否有必要存在的决定性因素。在选址时,可以适当征求周边群众的意见,既不要距离居民生活区太近,又不能太过偏僻以致于不方便祭扫;在规划时,充分考虑当地的风土人情、民俗民风,尊重民众基本的丧葬风俗,循序渐进的进行引导,分阶段、分步骤的推行生态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