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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水也指“堪舆”,在我国最早是用来选择居住之地与安葬之地,因其对应了“天人合一”,注重生与死的环境选择而广为流传。包括《葬经》等众多著作都对风水有过详细的描述,这些论著常围绕相宅与相墓展开,因为传统风水文化讲寻“聚气”之地。一是选择地理位置较高之处可以防止洪水的侵袭,二是要选择地势开敞之处,有山有水给人良好的空间感知。风水文化在封建社会传播过程中逐渐被加入了迷信色彩的内容,比如将墓地建筑在上风上水之地可以庇佑子孙等。...
佛教是在全球都具有广泛影响的宗教之一,最早流传于古印度,东汉时期由官方正式传入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已经传播盛行,经千余年推广,期间经历代高僧大德的弘扬提倡,许多帝王卿相、饱学鸿儒也都加入了这个行列,最终使佛教深入社会的每个阶层,逐渐成为我国人民的重要信仰。...
道家始自先秦历史时期,代表人物有老子、庄子等,其核心思想可以总结为“道”。道指的是人世间万事万物的运行规律,是世界的本源,“道法自然”表达出一切都源于自然,复归于自然,讲究和谐自然的境界。由老子创立的道家学派不仅成为我国传统文化发展的雏形之一,而且对后世哲学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又称儒学、儒教,是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学派,自汉代起指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它是对中国以及东方文明产生重大影响并持续至今的意识形态。孔子的思想在早期我国的殡葬发展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促进并完善了殡葬礼仪。在儒家思想中“事死如生”被广泛传播,“礼、孝”二字成为丧葬礼节的总体概括,具体体现在生前敬孝,死后敬礼。这种非鬼神论的丧葬观使得我国传统殡葬文化抛弃原始宗教主义,迈出了划时代的一步。...
在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选址过程中,往往自然方面的矛盾比较好协调,因为涉及的利益比较单一化,且自然环境相对稳定,可以较为合理的规划,而涉及到人文领域,如中国传统文化、当地多样的民族习惯和殡葬传统的问题,则不能同一而论。这就涉及到了传统文化民族习惯与现代化法制化发展过程的互动问题。这是一个法理学的问题。...
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既具有自然特性,也具有人文特性。一方面,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对农村集体土地在利用前的一种论证和决策。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这就包括气候、地址、水文等多方面的因素。务必要做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同于其他类型用地,有其特征。因此在讨论选址问题前,有必要搞清楚相关的概念。现行《物权法》和作为土地管理特别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殡葬用地相关问题都未有涉及,仅在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作出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盒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基层政府要发挥自身优势,围绕服务殡葬改革的目标,提高服务农村殡葬的水平,不断完善基层特别是农村殡葬服务设施和模式,为殡葬改革提供有效的物质和精神层面保障。一是成立专业服务队伍。通过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地实际组建农村专业服务队伍,成立丧葬协会、红白理事会、移风易俗协会等殡葬服务组织,根据殡葬实际改进内容和章程,完善服务功能,对成员进行统一的培训,提高农村殡葬改革民间组织的服务水平。...
殡葬改革是政府的职能,是一项公共管理行为,但它更是一种公共服务。相比改革初期,基层政府行政优先、注重效率的官本位的做法,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民主进程的推进,以人为本、和谐发展逐渐深入人心,构建服务性政府不断走进实践,殡葬改革也面临着基础理念的转变,这就是殡葬改革的服务型政府理念。...
墓地,是指坟墓所在的地块,包括坟墓直接占有的土地以及坟墓周围的土地。所以,所谓的“墓地”是在法律上被当作“墓地”,并被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中的地表的一部分。...
关于墓地的权利保护问题历来是研究的重点内容,涉及内容较多。但由于城乡差异性,对于墓地保护侧重点不同。然而墓地所具有的基本功能相同,因此对权利保护方面也会有一定的相似性。如墓地的权利主体、墓地的取得、墓地流转以及墓地侵权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于墓地使用权的性质何以界定是我国墓地问题的基本问题。当前一般以“物权说”或者“债权说”为划分依据。民政部副司长李波谈到: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签订合同时,20年为一个租赁期限,20年到期以后,双方根据协议规定执行管理费的收费。‘由此引发关于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的分析和认识。之后,诸多学者就李波司长2011年对墓地权利内容的界定进行进一步解读与思考。...
关于对墓地保护的法理依据,许多学者早期大多从民法的角度予以阐释,即墓地所承载的人格利益。很少有学者从其他角度去论证。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开始从各个法学学科予以研究。如肖泽最在《墓地上的宪法权利》一文中提出了三点理由,宪法对死者尊严的保护应涵盖从生到死的全过程,同时包含保护死者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墓地作为一项生者的基本权利。...
关于墓地的性质研究主要经历了从粗糙到精细的认识过程。由早期对“物”的概念认识与理解到“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的理解,再到对其范围的理解与反思的过程。在法学中,“人”和“物”是两个基本概念。对物的概念理解和界定对于民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咚柔、江平、王泽鉴以及王利民均对物这一概念进行民法上的界定,民法上的“物”要满足以下特征:一是要能为人力所控制,二是要具有稀缺性,三是民法上的“物”要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可以发现墓地是民法中的物,但其和普通的物又具有差异性,即表现在其具有人格利益。...
(一)强调墓地经营者的通知催告义务,即在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180日内,墓地经营者应当通知用户办理续期手续。...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均明文禁止墓地任何形式的转让,但墓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在现实一定条件下,具有可转让性。例如虽然明确严禁转让、炒买炒卖墓地,但用户在购买墓地后有可能因为移坟、未实际使用前另选墓地等实际性问题造成墓地空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的问题。因此建议对经营性墓地可以进行限制性的转让,应当限定不得向墓地经营者以外的第三人出售转让,必须由墓地经营者予以合理回购。...
物权登记是表征其物权归属和负担的法定公示方法,经营性公墓使用权也应当采用墓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作为墓地交易流转规则的前提,以便更大限度地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权益,维护死者的安宁。墓地是死者的居住之地,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可以利用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开展墓地使用权的登记公示工作。...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绝对权、他物权,也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有限制的用益物权。主要体现出物权的直接性、限制条件的变更性、期限性。对于用户而言,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其利,不得超过墓地的使用用途。具体的权利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建立制度的前提。在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将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中为购买墓地方称为丧主、丧家、购买人等,而将另一方主体墓地经营者称为公墓服务单位、公墓经营者、殡葬服务单位等,名称用语上不一致。究源丧主原意,分别是指丧事的主持者之意,在法律层面用词略显牵强。而实践中因为殡葬改革的进程,很多墓地经营者与服务管理单位并非同一主体,与购墓者签订的合同实质是购买墓地的合同以及相关殡葬服务的合同。所以,本文建议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上的规范性文件中应当统一用词术语,分别为用户与墓地经营管理者。...
火化是我国当代大力推行的遗体处理方式。在我国,火化功能通常和殡仪服务功能相连,但分区独立。接收、处理遗体后,主要有三种情况进行遗体火化,第一是遗体经过守灵、告别后再达到火化间;第二是不经守灵,只进行告别仪式就火化的遗体;第三是直接火化的遗体,这类多是无人认领或在灾害中遇难的遗体。以上无论哪一种情况,均需考虑遗体流线相对隐蔽,紧凑合理,不与其它流线交叉干扰。大多情况下,出于考虑家属的情感接受程度,家属是不参与火化过程的,这种情况下的火化间更像是批量处理遗体的工业车间,没有过多考虑空间的艺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