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厘定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属性应当遵循回归公墓公益性的原则,是相关立法的精神性指导原则。回归公墓公益性原则是指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理清准确的社会定位,兼顾公墓公益性的基本特性。自1988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以来,首次将我国公墓划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该分类标准距今已有三十年的历史。从报告中可知,经营性公墓的社会定位是具有盈利色彩的特殊型第三产业。正因如此,短短三十年内该行业已达到“巅峰”甚至可称为“畸形”的状态,如利用殡葬行业信息不对称,部分经营者投机倒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或一些自主性殡葬企业忽视市场结构,极力压低中低档次公墓的比例,大力建造“大墓”或“豪华墓”,以上行为皆是极端利用经营性公墓盈利性的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的墓地法律规范,一般由若干个法律或法案和根据这些法律或法案制定的众多规章组合而成,内容往往散布于各部门法章节,可能会涉及几百或上千款法条。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或法案)确定了基本的墓地土地使用权制度一一墓地役权。...
现行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对墓地权属的变动几乎都持否定或禁止态度。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有强行性规定,即权利人不得自行对墓地进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六条也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流转是被完全禁止的。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主体相分离的“二元”模式,因此农村与城市差异巨大。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有偿提供遗体和骨灰的安放之处,使用的是国有土地;而在农村地区,公益性墓地是为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无偿提供遗体和骨灰的安放之处,其墓地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组织。农村地区村委会一般会把本村的墓地群选建在自留山和自留地上,只提供给本集体组织成员,不对外转让。...
我国相关法规对墓地权利主体的规定,主要介于《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当中,但这零零碎碎的法规不仅没有确立墓地的权利主体,其中还有些条款存在矛盾冲突、规制重叠,使得我国的墓地主体缺失或呈现交叉的情况。墓地权利主体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墓地权利的原始主体,二是墓地权利的继受主体。...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还是属于行政法规的《殡葬管理条例》都没有对墓地的权属性质进行规定。在现行的《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分为四大类,另外我国还将自然资源使用权作为特许用益物权,例如取水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利。《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土地的取得方式,对墓地所占用土地的性质也未作规定。可见《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墓地权属性质的规定显然是缺失的。而作为管理墓地的两部重要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对墓地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等内容有所涉及,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法规内容的简约性,涉及土地的规定少之又少,显然单单依靠殡葬条例或者办法是无法实现墓地权属性质的确认的,这就仍然需要求助于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的增设和修改。...
1、教堂墓地阶段 西方的殡葬文化受到宗教、哲学及生死观的影响,宗教和哲学构成了生死观的基础。基督教于公元4世纪在西方世界确立了统治地位,宗教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生命的终极关怀。基于这样的思想认识,死亡成为连接人间与天堂的入口,普通民众面对墓园时显得平静,能够坦然地接受死亡文化。埋葬死者通常选择安葬在教堂的附近,以获得神的庇护。以教堂为中心,越有权势地位的人安葬离教堂越近,平民的墓位于墓地的外围,墓地的布局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等级制度。工业革命之后,大量人口涌入城市,承担殡葬服务的教堂显然已经无法处理日益增多的遗体,直接导致城市公共卫生状况的恶化,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必然要求重新定位城市与公墓之间的关系。以教堂为中心的墓地格局开始瓦解,墓地被迫从城市迁移至偏远的郊外。显而易见,在神学阶段,墓地围绕着教堂,生态景观并不在它考虑的范畴之内。...
1、绿色殡葬改革 绿色殡葬是指人们在生态文明观和环境伦理理念的指导下,在殡葬全过程中确立的一种以和谐人与自然关系为目标,倡导简约、低碳、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追求生态化回归自然的殡葬理念、制度和行为[2]。绿色殡葬所倡导的是回归大自然的全新理念,亡者火化之后骨灰以有机肥的形式供养植物,重新回归生态链的循环之中。绿色殡葬可以有效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创新驱动发展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大势所驱,创新殡葬仪式中的绿色理念,以绿色殡葬新理念占领殡葬服务业新领域。一方面,需要殡葬协会帮助和指导殡葬服务行业增加生态葬的产品和项目,加大对绿色殡葬的宣传力度,不但要让殡葬产品生产企业采用生态环保、可回收再利用的材料,殡葬活动仪式的现场布置也要崇尚节俭,把重物质转移到重精神的服务当中,发展情感交流生命教育的文化服务。现如今生活压力会给成年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困扰,精神疾病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力,自杀自残的典型案件涌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珍惜生命、热爱生活、敬畏生命成为这个时代至关重要的教育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生命教育基地就显得尤为关键,殡葬协会和社会团体可以利用现有的殡追悼会、墓地作为对人们生命教育的场所并加以精心策划,给予参与仪式的人们感受生命尊严的体验感,激发人们努力奋斗、孝顺父母、热爱生活的思想观念。创新出以精神文化教育为主导的殡葬仪式,既有助于帮助那些身处精神疾病折磨的人群重新敬畏生命,鼓起创造美好生活的勇气,又有利于将殡葬消费场所升华为文化教育场所,促进绿色殡葬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殡葬的兴起与发展主要由当代全球绿色浪潮和国内生态文明浪潮两大因素催生的。 一是全球绿色浪潮引发了人类的生态觉醒。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生态意识正在逐步加强。生态马克思主义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不是项目问题、技术问题、资金问题,而是核心价值观问题,是人的灵魂问题”,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生态文明是人类反思和扬弃工业文明之后选择的一种新型的人类文明形态,是人类走向马克思所说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双和解”的文明发展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时代的到来,以及现代社会殡葬行业改革的深化,“绿色葬”、“生态葬”等绿色殡葬的话语和理念不断出现在学术论文、殡葬会议报告、以及科研成果中。人们开始慢慢提出绿色殡葬的概念,并且引发的关注也越来越多。那么什么是绿色殡葬呢?众多学者分别从环境学、生态学、经济学、旅游学等角度,对“绿色殡葬”进行了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定义和解释,可谓众说纷纭,百家争鸣。...
刘凤明在《殡葬改革要以节约保护耕地为第一要务》“一文中指出殡葬如果只注重火化率,这是远远不够的,殡葬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节约和保护耕地,解决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实现火化率与入公墓率的同步。...
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期限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为2年。根据规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然而计算时效的方法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计算时效在殡葬行为上的悖论是,若某个坟墓一直有人祭拜,那么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一直保有追诉的权力?结合我国目前殡葬行政实践中运动式执法,若以上述方法计算时效,那么落葬的亡灵将无法安息,这不仅与我国入土为安的传统不符,也不利于社会稳定秩序。...
强化殡葬管理中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职能,要求确保殡葬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殡葬行政主体在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应通过多元行政行为支持公民殡葬行为。在公私合作价值取向下,行政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以相对人的需求为主。在殡葬行为中,相对人的需求是妥善处理死者后事,给予死者善终。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财政补贴、政策引导等多种行政手段,来支持公民的殡葬仪式行为。例如,为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求,政府可以提供经济援助或者价格优惠;发布殡葬服务指南,帮助公民更好地理解和选择殡葬服务等。行政主体可以通过行政指导、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提供殡仪服务等为相对人提供殡葬服务。...
为了方便公民治丧和祭祀,政府应考虑不仅在传统的殡仪馆提供仪式服务,还可以将服务范围扩展到其他适宜的地点,如社区服务中心、公共治丧点等,以便为公民提供更便捷、更个性化的服务,方便公民治丧、祭祀,使得殡葬基本服务更加公平、可及。在提供殡葬仪式空间的同时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此时期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应对矛盾变化,政府陆续推行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明确在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时,要全面考察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殡葬行为所涉及到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甚至包括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也就是说,殡葬管理与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的“全面工作”关系紧密。为完成新时期的考核指标,在殡葬行政管理领域内,这一阶段最明显的特征是推行殡葬服务和公墓的普惠制。普惠制开展的另一背景是城市居民数量的大幅度上涨以及居民的负债率过高,居民面临“死不起”的困境。...
改革开放初期,为配合市场经济、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我国开始了殡葬改革的探索和实践。殡葬改革的核心是法治化,即借助法律的力量来规范和约束殡葬行业的各项活动,消除经济发展中的土地利用障碍。...
1.倡议书促进共识形成 在对葬式改造中,中国共产党并不是对土葬彻底否定,而只是否定了将火葬认定为“恶习”的传统。火葬,由于毛泽东及其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超凡魅力的提倡而具有了正当性。...
在Y村的丧礼中,棺材和寿衣的准备工作也很重要。棺材在Y村又被称为“寿材”,这种叫法含有期盼老人能够长寿的愿望。在过去,市场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加之寿材制作起来较为繁琐,当地人大都找师傅提前订制寿材。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人们对于寿材的准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老人生前就将寿材买好放于家中,有些是老人生前有重病时,儿女提前买好寿材,有为老人“冲喜”之说,老人看到寿材己经放于家中,对自己的身后事比较放心,能够安心度过生命最后的时光。...
报丧事宜进行之时,老人儿女还要做的事情是商议将老人的尸体放置何处及灵堂设在何处等问题。一般来说,老人若有自己单独的住房,在去世后,其尸体停放在自己住房的堂屋正中央,正对堂屋的大门。老人生前若是与儿子同住,则停放在儿子的堂屋正中央。将老人放于堂屋正中央,是为了表示老人是一家之主,也是表达了儿女对老人的尊重。在Y村,人去世后尸体需要在家中停放四至七天方可入土,因此若老人在冬天去世,则直接将老人的尸体放于床上,若在气温较高时去世,则租赁冰棺,将老人的尸体放于冰棺内。在此期间,要将老人的脸用草纸遮盖起来,即“遮遗容”。大意是为了不让后代看到老人在去世后的样子,是为了给后代留下老人最好的一面,也是为了表示后人对已逝老人的尊重。...
在Y村老人去世后,其儿子要召集本家族人员商议丧礼事宜,一般情况下本家族每家每户的夫妻两人都要到场帮忙料理。所请的家族人员任务明确,各司其职。老人去世后,其儿女首要之事便是“报丧”,报丧是指在老人去世后,由报丧人将老人逝去的消息告知亲朋好友。报丧人到报丧对象家中后,需行磕头礼,并告知亲戚家中老人去世的消息。一般情况下由逝去老人的儿子或孙子,到亲戚朋友家当面告知,若亲戚朋友外出,也可打电话告知。报丧人需要将老人去世的消息通知给去世老人的女儿、去世老人的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儿媳的父母家以及生前好友。报丧人到报丧对象家中后,需行磕头礼,并告知亲戚家中老人去世的消息。还需将老人去世的时间,举办丧礼的时间和地点,宾客的随礼形式和主人家“齐客”时间告知于亲朋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