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随着人们生死观的进一步科学化、环境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生态设计理念和技术的发展完善,生态墓园(Ec小eemetery)在最近十年中逐步得到广泛接受并迅速的发展起来,其中包括森林墓园(woodland cemetery)、绿色墓园(Greencemetery)、自然墓葬区等。它的设计以生态设计理念为重要契机,对墓园基址内的自然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保留,不使用任何人工纪念构筑物,墓园内尽量避免机动交通,取而代之的是栽植“纪念树”,或是采用自然原生态的物体来代替墓碑,并采用Gls等现代勘察技术仔细记录每个埋葬点。提倡不使用防腐剂、传统的棺木和墓碑,采用简单、廉价、自然的墓葬途径,遵循“尘归尘,土归土”的理念,使身体自然有机的分解到土中“魂归大地”。...
上地使用权是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遵照约定,对归属国家或者农民集体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处分的权利。该权利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公民个人和三资企业。对于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而言,其外延很大,该使用权可广泛适用于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的上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墓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其中的一种权利来理解呢?...
前文已经对经营性公墓建立程序的法律规定作了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经营性墓地从审批到建成再到买卖大致经历了以下过程:首先,墓地建立经营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出让或者划拨两种形式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从归属国家所有的土地中获取某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然后,取得土地产权证书以后依法律规定建设墓地;最后,墓地建设完成后经当地政府验收和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再将其内部若干个墓地进行“转让”。然而,有学者提出,此处的“转让”似乎仅是租赁。...
不同的学者对我国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界定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一种性质界定便是“特许用益物权”。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中,只有四种用益物权得到了《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权利,还有一种就是“特许物权”,这些权利的设立必须经过行政特许才能生效,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最早提出了“特许用益物权”这个特殊的概念。他指出,在土地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上可以设立这样一种用益物权,民事主体在经过行政许可以后,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可以对这些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因为该权利针对的是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因此有的学者也将其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
对于殡葬行业现状及殡葬改革的关注,近年来逐步升温成为了学界与社会关注的了点。在我国从事殡葬行业及殡葬改革的研究主要从社会学、殡葬文化学以及行政管理规制学的角度对于我国殡葬事业的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并提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如: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所发布的《我国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成就》,正面的评述了1956年至2006年,我国从最初倡导火葬改革以来,新中国文明殡葬事业的发展和现状。...
新一代的村民在自主意识觉醒后,其自治能力也随之提高,村民不再像以往一样缺乏对乡村事务的自治能力,而事事依赖国家,相反现代村民更加希望脱离国家的管领,希望国家将乡村社会的事务自治权归还给村民自主管理,但现实是国家还未从全能型的状态完全走出来,还未意识到村民权利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提升,仍习惯性的对一些乡村墓葬事务进行大包大揽,以至于在乡村墓地使用权问题上,出现国家规制与乡村自治博弈的局面。...
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便是有限的耕地资源,耕地是粮食产生的基础,而粮食又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总数的快速增长,无疑是加重了人地矛盾,为了使有限土地满足更多人的粮食需求,国家反复强调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并由此相继出台一系列保护耕地的立法。其中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宣示了国家对乡村耕地保护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阶段。...
依据民政部对公墓管理的相关规定,农村地区墓地由当地村委会负责修建,城镇地区墓地则由相关事业单位负责修建。...
在我们国家,从传统意义上来讲,人们把一个人死后被埋葬的地方称之为墓地。本文中所讨论的墓地,指的仅仅是普通意义上的墓地,也就是普通人死后被埋葬的地方。历史遗留下来的那些具有科考意义的古墓葬、知名人士的墓地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革命烈士公墓、少数民族墓葬群、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墓地,以及现代社会新兴的宠物墓地和胶囊墓地等也都不包括其中。...
“如果国家全面放开社会资本进入殡葬行业,现在就有个定位问题:公墓究竟属于公益性还是产业?如果属于公益性,那么应允许社会资本进入,但是价格应由国家来定价,同时国家应适当予以补贴。”文先生说道。...
具体到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当中,解释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最重要的就是寻找一个客观合理并能为众多合同相对人所理解的解释标准。首先,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数量较多的购墓人,因此这种标准不应该仅就目前的合同的经营者于购墓人之间的理解。其次,这种理解也应当是符合一般人的理解。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有满足双方合理需求的内涵在其中,比如购墓人支付相应的购墓费用以获得墓穴的所有权,而经营者则提供适当的服务。因此合同当中明显不平等的条款,诸如经营者免除自己在管理上应尽的义务,无端的增加购墓人的负担和承担的义务等都是不符合普通人对合同“合理性”的预期的。...
在各地的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大部分是具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购墓人与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也主要是通过格式条款体现出来的。因此要想解决双方的不平等问题,就要从规制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入手,一般的方式是对格式条款在合同解释时加入一些特殊的解释规则。...
(一)《合同法》总则、《民法通则》中法律原则对规则漏洞的填补 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必须优先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当法律规则出现空白或者矛盾的的时候,一般要从法律原则的角度进行具体的法律解释,以寻找法律事实,完成司法审判。《合同法》总则之中的内容是有关合同的一般规则,是涵盖度较广的非具体性法律规范,可以在出现规则空缺或矛盾的时候去作为审判依据。而《民法通则》也与之类似,其中也有诸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之类的规定,并且实践当中也有根据民法通则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审判的实例,因此,在面对法律规则的漏洞和冲突时,向一般条款求援是很重要,也是被认同的法律解释规则。...
乡村花园式墓园的产生主要是受到当时园林设计思潮(英国风景园林)和城市公园运动的影响。这类的墓园的特点主要是:墓园选址于城市外围或城乡结合、风景独特的地方,通常是有起伏多变的地形、茂密的森林与开阔的水面等形成的自然生态环境,用来营造浪漫优美的自然风光。另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墓穴的大小形状及墓碑的样式各异,充分反映出逝者的喜好、彰显个性,墓园就像是掩映在绿荫丛中的雕塑园一样。...
(1)概念不同:纪念性公园与现代墓园在概念中有相同的地方,都是有纪念意义。但是,纪念性公园更为宽泛,它包括各种类型的具有纪念意义的景观,如颂扬具有纪念意义的著名历史事件、为纪念杰出的社会名人而建造的公园等。而现代墓园是园林化的墓地,是以殡葬为主要功能,赋以生态、休憩、教育等其他功能的特殊绿地。...
(1)规划设计理念不同:古代的帝王陵园在当今社会属于文物古迹,需要当代人的保护。因此陵园景观的规划设计必须以尊重与保护历史原貌为基础,在深入调查了解陵园的历史文化背景的基础上再加以开发利用。如西安的秦始皇陵、南京的明孝陵、北京的明十三陵等都被纳入世界文化遗产之列,这些陵园在被保护的同时也是城市重要的旅游观光景点。...
作为一种不占地、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骨灰海葬在各种节地生态葬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也是非常彻底的一种生态安葬方式。近年来,随着各地政府生态奖补政策的实施,骨灰海葬的人数正在逐渐增多。其中,又主要以北京、上海、广州、辽宁等地最为典型。...
2016年,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积极推行火葬区骨灰撒海、撒散、植树(花、草)、立体存放、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和土葬改革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实现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以上。”同年,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绿色”与“惠民”紧密结合。为推动节地生态葬的发展,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生态奖补政策,很多省、市的节地生态率随之不断上升。其中,北京、江苏、湖南、江西等省份表现最为突出。...
从“平坟事件”等当前农村墓地建设、规范与治理的各个方面所遇到的许多问题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问题许多时候都充斥着传统乡土社会的民间习惯法与现代法之间的博弈与互动。这一问题也直接折射出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发展中一直纠结的一种路径选择,即我国农村法治现代化进路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外部建构型”发展之路。...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生态环境也随之出现了许多问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生态设计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各类生态设计理念和技术发展越来越完善。生态墓园、绿色墓园、自然墓葬区、森林墓园等观念逐渐得到广泛接受并快速的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