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现行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对墓地权属的变动几乎都持否定或禁止态度。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有强行性规定,即权利人不得自行对墓地进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六条也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流转是被完全禁止的。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主体相分离的“二元”模式,因此农村与城市差异巨大。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有偿提供遗体和骨灰的安放之处,使用的是国有土地;而在农村地区,公益性墓地是为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无偿提供遗体和骨灰的安放之处,其墓地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组织。农村地区村委会一般会把本村的墓地群选建在自留山和自留地上,只提供给本集体组织成员,不对外转让。...
我国相关法规对墓地权利主体的规定,主要介于《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当中,但这零零碎碎的法规不仅没有确立墓地的权利主体,其中还有些条款存在矛盾冲突、规制重叠,使得我国的墓地主体缺失或呈现交叉的情况。墓地权利主体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墓地权利的原始主体,二是墓地权利的继受主体。...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还是属于行政法规的《殡葬管理条例》都没有对墓地的权属性质进行规定。在现行的《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分为四大类,另外我国还将自然资源使用权作为特许用益物权,例如取水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利。《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土地的取得方式,对墓地所占用土地的性也未作规定。可见《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墓地权属性质的规定显然是缺失的。而作为管理墓地的两部重要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对墓地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等内容有所涉及,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法规内容的简约性,涉及土地的规定少之又少,显然单单依靠殡葬条例或者办法是无法实现墓地权属性质的确认的,这就仍然需要求助于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的增设和修改。...
(一)建立殡葬服务市场化机制 在殡葬服务市场化机制下,D县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殡葬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含量,同时规范殡葬服务市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炒作。这可以促进殡葬服务企业的发展和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服务价格,使公众能够获得更加优质、便捷、合理的殡葬服务。...
(一)政策制定者广泛征求意见 政策制定者应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殡葬服务企业、民间组织、普通百姓等,以便形成科学、合理、可行的政策。广泛征求意见可以收集到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减少对殡葬改革实际情况出现盲区的概率。广泛征求意见有助于政策制定者了解公众的需求和期望,让政府重视到前文提及的部分无据可依的殡改问题,从而更好地制定和实施殡改政策。...
公墓的建设固然重要,但建成以后的维护也不容忽视。公墓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洁有序的公墓可以体现社会文明和公共秩序,也可以提高公众的文明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公益性公墓的长效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公益性公墓主要分布在农村,“主要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服务”。其服务的对象仅限于本村的村民,且不得对外进行销售。2009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由此可见,公益性公墓未来在公墓事业领域里将占据重要位置。...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城市经营性公墓运营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城市经营性公墓的营利问题。如前文所述,虽然城市经营性公墓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法人,但并不意味着其本身就应放弃营利,企业获取营利是维系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先决条件。理论上而言,目前城市经营性公墓用地主要来源于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采用划拨方式获得公墓用地的企业因为并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采取出让方式获得公墓用地的企业,其价格应相对较低。采用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公墓开发经营企业系目前城市经营性公墓运营的主要方式。但是,为了确保城市经营性公墓的公益性质,政府职能部门应严格进行物价指导、调控,避免墓地价格过高、上涨过快。同时,政府职能部门还应当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方面对其予以优惠,以此促进公墓事业的发展。...
第一,关于城市经营性公墓的使用期限。诚如前文所提及的,目前我国现有公墓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墓的使用期限,而是规定公墓的使用周期原则上为二十年,但对于期限届满之后如何处置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出于公墓“公共设施”地位考量,为保持公墓使用的延续性,应当参照《物权法》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倘若死者亲属在使用权届满之后仍然缴纳墓穴相关费用的,应当视为自动续期。...
如前文所言,城市公墓开发运营企业的主要生产资料为土地,因此土地如何获取直接关乎经营性公墓的建设问题。《行政许可法》中关于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涉及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行业市场准入问题,明确规定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我们发现,凡属政府职能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事项,都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政府通过特别许可的方式赋予其经营特定权利的事项,许可程序上较一般其他许可事项严格;其二,许可资源掌控在国家手中,且这类资源均为有限资源,在利用方式上属于独占性、排他胜使用。因此,在城市公墓建设问题上,我们倾向于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通过招投标程序能够有效对竞标企业资格进行审查,排除其中与政府职能部门有利害关联的企业和个人,使得公共资源的分配机制透明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利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公墓开发经营的企业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墓地价格上涨过快,使得公墓市场价格不断攀升,这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在价格调控机制上发挥作用。...
生态公墓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范围内,运用生态工程、社会工程和系统工程的方法,构建生态健康、景观适宜的殡葬环境和文明和谐的殡葬文化,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自然生态与人类生态的高度统一和可持续发展。生态公墓是人类进入生态文明阶段殡葬方式的里程碑,在一定的地域空间内将资源高效的组合利用,在人类殡葬活动中最大限度的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其内涵主要表现在:...
由于传统的墓葬方式大都是立体的墓碑型,墓穴大多以台阶式、方阵式排列,虽然公墓建设比较单一,但受到民众的接纳和青睐。随着骨灰安葬方式的进化,有一些公墓新增了骨灰墙与骨灰廊,但只被一些低收入者所青睐。相比墓穴墓碑的安葬形式,骨灰塔、墙、廊等立体墓型还是具有不少显著优势:...
早在夏、商、周时代,公墓就己经出现初具雏形,最早在奴隶制国家,王室贵族以及其他奴隶主才拥有大型墓地。平民百姓的坟地称为“邦墓”。这些也充分体现了血缘等级、宗教法制的统治性。进入封建社会后,以家族为单位的家族墓取代了公墓,并且一直延续到今天。到了近代,西方殖民文化侵入中国,作为当时金融发展的中心,上海租界首先创立了国外侨民公墓,当时用于埋葬在中国去世的外国人,后来又逐渐衍生出宗教类公墓。...
2014年,在全省集中开展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全面铺开,力争用一年时间,使当地乱埋乱葬现象得到全面改善;丧葬陋习得到有效治理,基本没有城镇丧事活动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摆尸办丧、沿街游丧等行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火葬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内,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鼓励、支持城乡居民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等绿色节地葬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从殡、葬、祭以及宣传引导等方面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化全社会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抵制丧葬陋俗,大兴勤俭节约之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外部性、信息不对一称、垄断等的存在,市场经济的自身运行避免不了失灵的问题。而政府规制被认为是纠正市场失灵的最有效手段。市场若要有效地运行,就需要“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共同起作用,最重要的问题是“哪只手长,哪只手短”。协调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增进社会福利。...
殡葬业也被称为殡葬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其服务内容是为逝者及丧户开展的包括殡、硷、葬、祭在内的一系列活动。殡葬业是比较特殊的服务行业,其特殊性在于它的服务对象包含死者,并且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我国古代的殡葬服务行业被称为“杠业”,杠房是中国最早的专门承办丧事的店铺,杠房的诞生催生了传统的殡葬经济活动。新中国成立以后,伴随着我国殡葬业的改革,我国殡葬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我国的一些沿海大中城市中,开设了许多诸如私立殡仪馆、私立寄框所等的民营殡葬服务机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由旧政权机关改制而成的公营机构。在这个时期,民营机构承担了几乎所有的殡葬服务,而公营机构则主要承担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责任。1956年4月27日,以毛泽东主席为代表的151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一次中央工作会议上共同签署了火葬倡议书,白此拉开了我国殡葬改革的序幕。我冈的殡葬改革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赵挺阐述了西方殡葬改革实践的三种典型的模式—市场主导模式、市政模式和教会模式。美国是市场主一导模式的代表,其殡葬服务的市场化程度非常高,市场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只是有限地介入殡葬市场。...
改葬,已葬而复徙为改葬,即己葬之后因各种原因另起新莹而葬。《汇编》中有关改葬的墓志一般很少提到己葬时日,所以只能从“改葬于”某地来判断是否为改葬。笔者以较为明显的几例“改葬”墓志来简单探讨一下改葬的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