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也属用益物权,如同其他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一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出多种不同形式的分类。从取得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取得的原因来看,有基于法律原因取得的,也有基于法律以外的原因取得的。文章仅从“取得性质”来分析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我国现存的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民政部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条件如下:...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农村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也属于用益物权,其具有用益物权的些许相似权利,也有其自己的独特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权能的组成是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所需考虑的重要法律因素,也是决定立法质量高低之衡量标准,更是立法机关处理立法技术难题的必备条件。在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极不完备的际遇下,对域外法的权能吸收亦是现实所需。纵观域外法墓地使用权权能构成,皆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赋予权利人不同的使用权能。...
墓地使用权法律属性在理论界的分歧各国(地区)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存在,但是,通过对上述国家及地区的墓地使用权理论分析可知,除了德国慕尼黑地区,其他地方皆把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属性,以充分发挥物权法对墓地权利人应有的保护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墓地立法处于紊乱与失衡状态之当下,对墓地使用权法律属性的界定是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也是为逝者近亲属提供全面法律保护的基本条件。...
由于各个国家及地区基本情况不同,法制建设各异,因此,学者在将其理论移植之过程中,务必对各国及地区的法制进行比较研究,吸收其精华,去其糟粕。相对而言,域外法规制对墓地使用权的立法规范相较于国内是较为先进的,无论是对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归属抑或使用期限,在立法规定上都比较明确;申言之,各国及地区对墓地权利人的法律保护也就更加充分,对土地资源的限制也较为严格。据此,本文通过对以上国家及地区墓地使用权立法规范的梳理,主要从墓地使用权法律属性、权能构成以及司法保护来进行比较。...
(一)殡葬市场的无序经营,助推了丧事大操大办之风盛行,加剧了殡葬负担。殡葬用品市场管理混乱,殡仪服务五花八门,无序经营现象非常严重,己成为妨碍殡仪行业健康运行的“颈”。...
近年来,完成了上海市科委下达的《绿色火化炉研制》攻关项目,研制成功我国第一台低排放、电脑控制的火化炉,获得国家科技部等五部委颁发的新产品奖。开展了《遗体防腐液》的自主创新,研制成功了适应于黄种人特征的防腐液,己得到广泛应用。完成了由国家民政部申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下达的国家标准《全国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及代码》的项目编制。完成了市科委下达的《上海市殡葬业清洁生产研究》,在我国首次运用清洁生产理论对殡葬全过程进行了绿色研究,对耗能较多的火化过程提出了火化余热综合利用的方案.完成了由市科委、市民政局及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相继下达的《上海市公墓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等三项课题的研究,这些成果继而为完成《上海市公墓业发展规划研究》、《殡葬服务进社区研究》课题奠定了基础,受到民政部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工作中,创造了适合于行业特点的产、学、研结合的模式,先后出版了二十多部科研成果论著,是我国各省市中开展殡葬研究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力度最大的地区。...
做殡葬就是做文化.上海殡葬文化建设拥有“九个一”:一个研究所—上海殡葬文化研究所。上海殡葬文化研究所2000年5月15日成立,是国内唯一从事殡葬文化研究的单位。目前研究所已编辑出版了殡葬类论坛论文集等近40余种,计2000多万字。二是一本杂志—《殡葬文化研究》杂志.从1999年12月28日创刊,是全国同行业第一本文化研究类的杂志。不仅城补了殡葬行业文化建设的空白,而且带动了全国殡葬文化研究的开展,得到社会著名学者和民政部领导的高度赞扬。...
Sitter Miriam研究的是关于殡葬文化的转变,特别是钻石纪念的新兴趋势。他通过对钻石纪念的案例研究,探讨了这种新兴的殡葬文化趋势如何促进了对死亡的重新思考和重新定义,以及如何影响了现代社会对于死亡和悼念的理解和表达方式。SungTaek Nam探讨了传教士如何理解传统哈萨克人的死亡方式,以及如何在此基础上开展传教工作。他认为了解传统哈萨克人的殡葬文化和习俗对于理解他们的死亡方式至关重要。...
首先,本研究主要从D县农村殡葬改革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其遇到的困境,并提出解决办法。并且对殡葬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对现有的殡葬管理理论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例如,殡葬改革强调规范殡葬行业秩序,提高殡葬服务质量,推行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殡葬服务模式等,这些都是现有殡葬管理理论所没有涉及到的新观点和新思路,为殡葬管理领域的理论体系建构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
殡葬改革作为乡村治理的一部分,是丰富乡村振兴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殡葬改革推进农村殡葬服务现代化和规范化,可以促进乡村振兴,推动中国现代化进程。首先,殡葬改革强调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农村社会治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而在殡葬改革中,需要对农村社会治理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殡葬改革在实践中丰富了乡村社会治理的相关理论体系,为乡村振兴提供了相关经验和借鉴。...
在前文研究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时已经论及美国法上的墓地役权,该项权利并不是指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而是在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基础之上派生的一种地役权。...
坟墓基地权是由韩国司法机关认可的一种权利,具有地上权特征,但不同于地上权。其权利人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坟墓,并享有类似地上权的物权,其范围不局限于坟墓基地附近土地,还涵盖保护坟墓和祭祀必不可缺的空地。坟墓基地权的产生原因有三:第一,欲取得坟墓基地权的人向土地所有权人发出要约,经土地所有权人承诺后取得坟墓基地权;第二,土地的原所有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坟墓在先,转让土地所有权在后,对于土地继受所有权人而言,原权利人就是坟墓基地权人,但是若两人在土地所有权转让时作出排除坟墓基地权利的约定,或者坟墓采用平葬等由外部无法识别的安葬方式,原土地所有权人不能取得坟墓基地权;第三,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坟墓并和平、公开占有超过20年的,基于时效制度可以取得相应范围的坟墓基地权,但时效取得人仅限于死者及其直系子孙。...
墓地作为祖先遗骸的安放之处和重要的祭祀场所,自古便受到国家立法的严格保护。但因古代立法重刑轻民的特点,墓地保护的相关法规多见于刑事立法,有严苛的刑罚处罚,极少涉及民法保护的内容。有关墓地保护的法律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吕氏春秋》曾记载,在先秦时,对“奸人盗墓”的行为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到唐朝时,对盗墓的刑罚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诸发家者,加役流;已开棺停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
前文在人类殡葬起源的原因分析中,第三种学说即迷信产生说中已经谈及了我国先秦及汉代殡葬方式的起源,在此处就不再赘述,承接上文继续研讨。在我国古代,从山顶洞人、元谋人时期就开始实行埋葬,也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土葬,可在我国唐代,随着中华文明的扩张,对外来文明采取了一种兼容并蓄的态度,在坚持本民族的文明的同时,开放的吸收了很多外来文明,这其中就包括源于印度的佛教,在唐代,儒家学说、印度佛教及传统黄老道教相互糯合,火葬行为开始在我国历史中得以记录。在唐代,佛教学说得到改造后,虔诚的信仰者们认为,人的灵魂要想得到轮回、超度,就需要舍弃原来罪恶的肉体,因此必须要将原来的肉体火化掉才可以升华灵魂,火葬在唐代中后期开始出现,在后来的南北朝时期开始盛行。后来的宋元时期,由于国家政权极不稳定,殡葬习俗处在儒家、道家、佛家及少数民族文明多重掺杂的混合过程,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到了明代,程朱理学的盛行使儒家学说再次成为统治阶级推崇的思想,也就是在这个时期,人们不仅给殡葬行为穿上了迷信、神秘的外衣,同时也增添了庄重、道义、孝文化的色彩,使殡葬本身兼具了多重深刻、重大的含义,人们有意识的将死者的殡葬行为与生者的命运、品行紧密的联系起来,使殡葬行为逐渐神化、隆重化。这一点与同一时期的欧洲文明有极大的反差,从公元四世纪开始,由于基督教统治欧洲,其教义认为人生来有罪,肉体要受到轻视,故反对厚葬。...
另一种观点认为,早期人类会进行殡葬行为并不断发展这种行为是基于早期人类抵抗自然能力的局限,迷信一些不可知的能力导致的,是人类殡葬行为的起因。我国学者殷居才、郑吉林是这一学说的坚定持有者。他们认为:“迷信是除了人与生俱来的意识和唯心主义认为的灵魂不死两种观念外的另一因素,同时也是决定因素。”他们通过大量的研究发现,在人类社会早期,尤其是新石器时代的中后期,不同的原始部落在其发展变革的过程中会产生对不同位置力量或未知物的崇拜、信仰,有的种族崇拜风雨雷电等自然现象、有的种族崇拜狮虎豹等野兽、还有的种族崇拜巨大的“人”等等,这些都是通过已经发掘的原始人遗址、遗物、壁画等发现的。...
这种观念的最早提出者是英国的人类学鼻祖,托尼泰勒。他在长时间对原始人类的考查研究后发现,在早期人类的原始部落中,已经坚定的相信人类灵魂的存在,与现代人类不同的是,早期人类经常把自己的影子和偶然通过反光等照射出来的自己的形象假象成自己的灵魂。当然了,这也是由于早期人类认知水平和智力发展的局限性导致的。...
深化殡葬发展的改革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摈弃传统的殡葬文化,而是要将优良的传统殡葬文化与现代殡葬新理念想融合。在尊重传统殡葬礼仪的基础上创新,引导人们理性消费。公墓应加大对殡葬消费新观念的宣传力度,抵制办丧过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引导殡葬文化结合传统的“孝”道文化向科学文明的方向发展,要“厚养薄葬”,提倡消费多元化、消费个性化、消费节约化等文明消费方式。...
殡葬黑中介是指一些介于殡仪馆和逝者家属之间的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暨现有社会中的不正规殡葬服务“一条龙”商家。这些所谓的“殡葬服务公司”其实就是替人操办丧事的,其中,相当一部分中介公司属于非法经营。它们在各大医院都设有“眼线”,“眼线”每提供一条丧家信息,即可获得60元左右的信息费。他们先是主动上门,以“专业”、“低价”办丧为幌子诱导丧者家属委托其办丧,等一切办理结束后,变相提高价格,忽悠家属。如果家属拒付,则还会采用威肋、、扣留死亡证等手段逼迫家属付款。这类不法商贩是推动社会舆论认为殡葬行业是暴利行业的一大重要因素,给殡葬服务行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破坏了行业的正常竞争机制,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