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政策理解偏差、政策执行走样等问题,政府部门如果不进行充分论证,政策预期效果就会难以实现,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动乱。丧事简办政策是引导村民转变厚葬、乱葬、散葬观念的政策依据,如果政策执行过程顺畅,将会逐步稳妥的培育丧葬文化新形态,反之,如果政策执行过程受阻,丧葬陋俗就有可能死灰复燃,导致社会退步。基层政府应审慎对待政策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确保最终出台的政策能落地生根,发挥预期效果。...
(一)大力发展城市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目的,采取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逐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立快捷便民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第一,建立合理的城市公墓用地行政审批制度。沈阳市城市公墓近几年也出现了非法炒墓的现象,一块墓地经过炒墓者之手后,价格便会翻几番,这些非法炒墓现象已严重影响到沈阳市城市公墓的健康发展,如果不能够及时惩治非法炒墓者,势必影响沈阳市社会秩序。由于墓地二次利用周期较长,月_迁移困难,民政部门要协同土地资源理部门,严格控制城市公墓的建立,对于土地利用采取逐级审批的原则,以减少对城市土地资源的浪费。...
第一,政府主导与管理多元化。就政府部门对城市公墓管理而言,无论是美国的市场化模式,还是欧洲国家的政府主导模式,有着诸多相似之处。美国市场化模式并不是排斥政府部门,欧洲的政府主导模式也不是完全的依赖政府部门。因此,在欧美国家城市公墓管理体制中,政府部门对殡葬管理的介入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范围大小的问题。...
公墓用地属城乡建设用地,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仅明确了使用经营性公墓的主体为城镇居民,并未规定经营性公墓的用地来源与土地属性。理论上分析,我国建设用地固然存在国有与集体之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也正在逐步探索中建立,但在时下的法律与政策框架下,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方式仍十分有限,如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建经营性公墓必然会诱发大量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墓地,冲击正常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秩序。近年来,国家政策虽然积极推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此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指向的是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建造公墓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可以认为建造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须经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方可建造经营性公墓。...
公墓在物之属性上固然为不动产,但人类社会在历史传承中赋予其特殊的祖先崇拜、逝者尊崇等伦理文化,这就使其具备了伦理物的法律特征。在这方面,公墓与尸体、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冷冻胚胎等存在相似之处。这些伦理物作为法律上之物,“包含着确定的人格利益、具有社会伦理道德内容、具有特殊可利用性与有价值性”。相应的,公墓在物理形态上虽为无生命的不动产,但由于在墓穴之内安放的是逝者的遗体或骨灰这种生命体逝后的转化物,以及具有永久珍藏价值和纪念意义的逝者之物,虽然逝者的肉体生命已经终结,但逝者在亲友心中的精神生命却永存,故公墓的存在是逝者精神生命的延续,其同样承载着一定的人格利益和伦理文化。而在哲学范畴上,公墓更不是简单的安置逝者遗体或骨灰之物,其承载着人们对生命,对历史、现在、未来的认知和感悟,对人生归宿、生命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人类本源性问题的思考。...
在物之动产和不动产划分体系下,公墓无疑应归属于不动产范畴。就其物理属性而言,其与普通不动产并无本质差别,仍是以依附于土地且不易移动的特定物理空间为存在方式,符合不动产单元的特征(有明确的界址、地理空间上的确定性与唯一性、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公墓具有不可移动性,其地理位置是固定的;公墓具有异质性,每一座公墓都是独一无二的;公墓还具有耐久性。...
何谓墓地?墓地是建造坟墓所依附的土地,包括坟墓直接占用的地块以及坟墓周围与之密切联系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就墓地而言,其核心区域是坟墓。在我国古代,“坟”和“墓”是有区别的,坟高而墓平,即所谓“筑土为坟,穴地为墓”。古代墓葬制度产生后,经历了两个重要发展阶段:一是春秋之前我国除东南地区,一般都采取“墓而不坟”的埋葬形式,即人死后埋葬,仅以土填平的为“墓”;二是至春秋时期,东南地区流行的封土为坟的埋葬形式影响到中原广大地区,并被广泛采用,人死后在墓穴上封积泥土、隆而为丘形成的高出地面的土堆为“坟”。由“墓”到“坟”的演进开创了一种盛行于中国古代社会达数千年之久的葬俗,这样,“坟”和“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演化为今日的“坟墓”。可见,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等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地面之下直接存放遗体或骨灰等物的墓穴和地面以上的坟。...
购墓人在购买城市公墓之后大部分时间都无法直接占有城市公墓,而且还可能发生购买之后所购城市公墓的继承问题。因此,于购墓人及其继承人来说,是很有可能忘记使用周期届满之事,从而无法进行续费。所以从善意的角度来讲,应该留给购墓人或其继承人一个过渡期限或曰宽限期,这样能够更好的保护公墓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城市公墓的经营者也无需做过多的成本投入。...
关于城市公墓的期限,应当参照民政部下发的《通知》对使用周期的规定,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必须载明以不超过20年的期限作为一个使用周期。在期满之后,购墓人如果在规定中合理的时间内支付了续期的费用,基于对墓穴、墓碑和附属设施的物权,也应该被允许继续使用所购买的城市公墓。...
法律与行政法规等可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立法存在缺失与漏洞,公墓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期限和购墓人续期方面的争论与混乱正是这种情况的反应。对于公墓使用周期的规定一般认为是基于国务院在九七年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无论公墓还是安置骨灰的格位都有明确的使用年限,二十年这一期限是作为使用周期的方式出现的。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立法对使用周期的性质没有确切的定义,并且也没有官方法律性的解释来明晰这些问题。只是在出现热议事件之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媒体进行了一些答复。...
因为土地的国家所有,任何土地使用权都是有期限的,城市公墓对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也不例外,但具体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城市公墓土地使用年限应该根据其土地的取得方式来确定。事实上对城市公墓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年限问题,殡葬管理法规尚未作出规制。...
对于城市公墓是否应被允许转让的问题,实践中的观点不尽统一。但是,各地政府在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上达成了高度的统一,主流的规定都对城市公墓的流转持否定态度。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部门面对城市公墓这一在法律上比较新鲜的事务,态度十分保守,以保障安全为主。但是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政府对于把行政立法资源投入城市公墓方面的消极态度。在这些文件的基础上,城市公墓作为投机或者投资行为的目标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可是也正是因为在立法上消极的态度,使执行自身设定理念的执法行为也变得消极,又促使了炒卖墓地状况的发生,这就使得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风险大为提高。...
城市公墓买卖合同首先是一种民事合同,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合同签订的双方能够有大致上平等的地位。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于经营性城市公墓,我们肯定了它具有营利的属性,但是无论是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是公墓行业应有的属性来讲,经营性城市公墓都不应该成为牟取暴利的工具。然而实践当中,因为前文所述之原因,己经使得合同中应有的平等性被突破,城市公墓经营者们在确定公墓使用费用和价格上的悠意就是表现之一。...
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拟定中的不平等主要是指经营者依靠自己在合同签订时具有的垄断与签订合同紧急性上的优势地位,用格式条款制造的种种不平等。以格式条款方式签订的合同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同是由占有垄断地位或者强势地位的一方所订立;第二,制定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之目的是反复使用,应对具有不特定性的合同相对人;第三,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没有跟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商议,并强加于对方。因为格式条款的这种对合同平等性的破坏,《合同法》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当中,格式条款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当中还是屡见不鲜。...
我国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第一,没有具有针对性的高位阶法律调整城市公墓买卖活动。城市公墓买卖具有特殊性,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数颁布时间较早,调整的范围往往没有达至城市公墓买卖这一社会关系之中,或者规定的较为分散,执行力有限。...
将我国现行的调整城市公墓买卖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立法主体的位阶为依据,大致可以分成三种类型:第一是法律(狭义),在相关城市公墓买卖的所有法律中,它具有最高的位阶、最强的效力,是调整城市公墓买卖的基本性法律,具有统一的指导性,不过在针对性方面有很大的不足,对城市公墓买卖合同问题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具体而言就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二是行政法规,它的立法主体位阶和法律效力仅位列法律(狭义)之后。规范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行政规范也不是很多,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三是中央部委颁发的规章,和各地方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法规。这两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比起法律(狭义)和行政法规有很大的差距,合同的有效与否也不能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认定。...
法律关系的概念在教科书中这样阐述:“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经营性城市公墓的经营与管控过程之中,一共存在着三方面的主体:政府主管部门、建墓单位和公墓购买者。...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中的条款,也是合同意思表示的形式和存在方式;作为一种债权,其内容乃是合同中包含的,合同双方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由此可见,合同条款是体现整个合同核心价值的。并且,合同的整个订立、履行、后合同义务等方面亦非常重要。...
我国当代公共墓园设计要达到对场地的可持续利用,就必须在原有殡葬功能和追思缅怀功能的基础上,对公墓的功能进行拓展,既要满足大众“落叶归根,入土为安”的心理,又同时具备更多样化的功能效益,从而才能更好的协调生活用地与殡葬用地之间的矛盾,以达到对殡葬用地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当代公共墓园应当具备如下功能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