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1、提升资源利用率 一方面,由于受自然地理条件限制,我国乡村地区存在部分不宜耕作的陡坡瘩地,这部分土地面临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问题,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也成为乡村生存发展的隐患,可将这些区域纳入乡村公益性生态公墓规划之中,将荒山秃地变为生态绿地,在缓解殡葬用地紧张的同时,提升乡村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在乡村地区,受“厚殓重葬”的传统丧葬文化的影响较深使得在城市接受度较高的生态殡葬方式在习俗浓厚的乡村地区受众范围较小,相较于城市墓地,乡村墓地占地面积普遍偏大,1处乡村墓地占地面积约等于城市公共墓地15个墓穴占地面积,在耕地资源日益紧张的今天,墓地占用大量耕地,使得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乡村公益性生态公墓的建设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减少墓地对耕地的占用,提升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前文己经论述到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法规对于经营性墓地购买者使用期届满后续期问题一直是缺失的,只在一些地方性的殡葬管理法规中有所规定。受我国传统殡葬习俗和理念的影响,入土为安,视死如生的观念一直深入人心,尤其是对于祖坟观念认识己超出了对于死者缅怀敬畏的范畴。对于中国人来说,坟墓是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存在。明显象征着祖先和子孙为一个‘气’之展开的中国人的世界观的就是坟墓。祖先不是作为个人而生作为个人死去,而是作为无形之气的一个环节曾生存过,如果这个气’成为许多子孙目前正在繁荣着的话,祖先也就继续活在他的子孙之中。像这样死了而又继续活着的祖先的住处便是坟墓。在这些习俗观念的影响下经营性墓地的购买者在一个使用周期届满后大部分仍倾向于继续使用经营性墓地。因此,对于经营性墓地购买者使用期届满后续期制度的建立完善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灵魂不灭,或者说是两界信仰,最初是人类对于“梦”现象无法用合理的方式进行解释。从而将梦境与死后世界联系起来,认为做梦和死亡的原理是相同的,都是灵魂离开了肉体状态。人们会梦见自己死去的亲人,并真切的感觉到他们仍然和自己生活在一起,这时自然的会认为死者的肉体虽然已经死亡,但是灵魂仍然是活着的,和以前没有任何区别。这既是人类最开始对于死亡的理解,死后的灵魂是不会死的,只是进入另外一个世界。...
殡葬,是人类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它的产生与发展是基于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是与社会生产力水平息息相关的。从人类的丧葬史来讲,殡葬行为并非是人类一诞生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开始出现的。《孟子·滕文公上》有“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这记叙了人类早期处理尸体的方法,弃尸荒野、随意的处理尸体证明了在人类在对生死有意识的初期,是没有殡葬观念习俗的。...
景观小品往往是一块环境景观的亮点制作,能起到画龙点睛之效果。景观小品既具有实用功能,又具有精神功能,包括建筑小品、雕塑、壁画、亭台、楼阁、牌坊等。但在我国,景观小品常常被忽视其精神功能,粗制滥造,缺乏美感。其实,景观的整体效果是通过大量的细部艺术加以修饰体现出来的,所以说细节很重要。打个比方,就是给一个人做造型,如果他的眉毛修的不合适,那么就会影响整体造型的修饰。因此,景观中的细部、细节处理一定要做到位,做到完美。...
什么是地域性设计,实际上所谓地域性设计,就是基于地域特色的设计。从古至今,我们所看到的一切设计,包括建筑,工业,艺术,甚至还有文学,这一切的艺术设计形式无不蕴含了地域特色在里面。可见,地域性在公墓景观中的视觉传达的重要性。以西安市为例,西安是中国六大古都之一,是中国十三朝帝都,有着盛极一时的汉唐文明,探究西安市城市的历史文脉,主要针对我国的公墓建筑的符号和城市建筑色彩起到直观重要的指引作用,西安市城市规划限定了公墓景观符号。...
主题性是指,在某个特定的地点、特定的环境、特定的建筑的主题说明,它必须与这些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点明主题,甚至升华主题,使观众在视觉上明显地感到这一环境的特性,具有纪念、教育、美化、说明等意义。在现代公墓景观设计中,要重视主题性的设计,注重公墓的个性化设计,而不是千篇一律的复制而来的普通公墓式样,要体现出自己的个性特色,从而体现出公墓景观艺术设计的主题性。...
从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公墓景观建设在我国起步虽然比较晚,但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世界间文化交流增加,直到近年来才为人们所慢慢重视起来。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国际间文化的交融,人们对公墓景观设计的品质需求也相应提升,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整体形象,改变公墓中呆板单一的形象,提升公墓景观艺术性,在此结合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同时积极借鉴国外成功墓园的先进建设和艺术设计经验,在此基础上研究分析,进而中国现代公墓的景观特征也逐渐显现出来。...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变动的规则是“动产得以交付,不动产得以登记”。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权利变动也需遵守上述规则。墓地使用权是以土地为客体的一种权利,土地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在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下,于土地上建立的墓地使用权应遵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即应进行登记以彰显墓地使用权人对墓地享有的权利。...
购墓者取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必然需要与建墓单位就墓地使用权的转让达成协议,此种协议的表现方式为合同。当然,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作为物权,其权利变动必然要遵守物权的变动规则,但是物权变动基于双方达成的债权合同,因此,有必要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交易双方达成的债权性契约进行探讨。...
既然将购墓者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性使用权具有必要性,那么需要对此种墓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进行具体界定。...
笔者认为,从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保护角度来看,赋予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对墓地的物权性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从前文的内容可以得知,当前立法对经营性墓地使用人的使用权性质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各地对这一问题所采取的做法也不同。如北京市、重庆市、武汉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就规定墓地使用权人只能租赁墓地,且这些地区的墓园也是按照本地规定执行的。而从其他省市如山东省、江苏省等地的规定和实践来看,墓地使用权人对墓地拥有物权使用权。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学术界也存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债权说”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说”。...
1、域外墓地使用权制度的比较 通过上文可知,国外关于墓地使用权制度的规定较之国内来说,在墓地使用权的性质、墓地使用期限及墓地续期规则的规定上更加明确。无论德国柏林、韩国、瑞典还是美国,都将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这种物权性权利对墓地使用权人的保护更加充分,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程度更高,一旦墓地使用权成立,则该权利可以对抗土地所有权人及任何第三人的侵害。德国慕尼黑地区将墓地使用权看作债权性质的权利,因此当墓地承租者长期不对墓地进行维护管理,墓地出租单位有权将墓地夷为平地。较之物权性墓地使用权,债权性墓地使用权不利于对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瑞典是一个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深受宗教及教会影响的国家,在殡葬领域也是如此。瑞典的墓地使用权制度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由政府和教会共同管辖。瑞典政府负责制定与墓地有关的法律与行政许可,具体执行则由教会负责。目前,有关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主要见于《墓地权法案》中。该法案共有九章84条加过渡条款12条,内容包括墓地设施建立的一般原则、墓地管理应遵循的方针、墓地权的转让与墓地管理、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处罚与上诉以及过渡条款即有关法律诉及既往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这一法律的规定,墓地被直观的表述为,为了安放骨灰或遗体而设立的安葬地点。...
韩国将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坟墓基地的权利称之为坟墓基地权,这一权利历经韩国学界存废之争后被法院以判例方式确认为习惯法上的物权,并沿袭至今。坟墓基地权是一种土地使用权,其设立的目的是享有坟墓所在地块范围内的,对坟墓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依照韩国大法院的相关判例,坟墓基地权为类似但并非等同于地上权的物权,其范围包括墓穴的土地部分和为保护墓地所必不可缺的周围空间。...
在德国,墓地如同公园,属于城市绿化的重要规划区。墓地不仅是用于安葬骨灰,其更重要的功能是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公共墓地的规划和管理并非由联邦法律统一规定,而是属于各州保留的权限。在各州的墓地制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柏林的墓地使用制度。在墓地使用权制度上,可以发现,按照柏林州《墓地法》的规定,墓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属于不同主体,墓地所有权掌握在州政府或者教会手中,购墓者只享有墓地使用权。...
在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法律体系下,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现行法律法规效力层级较低,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依据。从目前有关经营性墓地的立法可以看出,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是国务院制定的《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但此部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多是对殡葬活动的管制,并未就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做出明确规定。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政部下发的“通知”等即使有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但是法律约束力较弱,无法为解决涉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司法实践提供有力依据。...
通过上文的内容可以得知,到目前为止,有关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主要见诸于行政法规以下的法规以及民政部门于历年发布的有关管理整治经营性墓地的规范性文件中。...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现经营性墓地后,相较于公益性墓地的发展来说,经营性墓地的发展更加迅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政策指引下,全国的经营性墓地增加了三百多家。进入九十年代后,经营性墓地迎来了发展高峰,同时开始出现一些问题。1992年《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从制度层面肯定并规范了殡葬事业的发展,随后境内外民营资本介入,打破了行业垄断,为公墓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